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要点

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 号,而144号文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因此,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应在充分了解《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

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安排的,支持地方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的资金。

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成效以及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一、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

(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海绵城市、地下空间、防洪排涝等方面技术标准、制度规定等;

(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核并下达的示范期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

(五)《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 号)等相关规定;

(六)中央有关部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二、年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的实现


(一)产出数量和质量。包括相关政策和长效机制的制定情况,示范城市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示范城市承诺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二)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拨付是否及时,是否符合项目序时进度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海绵城市理念在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中的落实情况,是否全域系统化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