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试 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0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 1.1 条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自然积存、自然 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 全会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5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 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 号)要求,规范和指导成 都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现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 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 定。
第 1.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含高新区),其他 区域参照执行。
第 1.3 条 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本规定确定适用范围内的 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平均达到 70%。
第 1.4 条 本规定自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术语
2.1 一般术语与定义
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 自然灾害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下垫面能有效地吸水、 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又可适当的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 以利用。
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雨水通过自然和人工 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 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3 设计降雨量 design rainfall depth
为实现一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用于确定海绵城市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过当地 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
4 雨水调蓄 stormwater detention,retention and storage
雨水存储和调节的统称。
5 雨水储存 stormwater storage 在降雨期间储存未经处理的雨水。 6 雨水调节 stormwater detention
也称调控排放,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调节)一定量的雨水,
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径流量、延长排放时间,但不减少排 放的总量。
7 雨水滞蓄 stormwater retention
在降雨期间滞留和蓄存部分雨水以增加雨水的入渗、蒸发并 收集回用。
8 下垫面 underlying surface 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 9 面源污染 non-point sources pollution
溶解和固体的污染物从非特定地点,通过降雨或融雪的径流 冲刷作用,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江河、湖泊、水库、港 渠等受纳水体并引起有机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有害等形式 污染。
10 初期雨水径流 first flush
单场降雨初期产生的一定量的降雨径流。
2.2 海绵设施术语与定义
1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 pervious concrete pavement
由具有较大空隙的水泥混凝土作为路面结构层、容许路表水 进入路面(或路基)的一类混凝土路面。
2 植草沟 grass swale
可以转输雨水,在地表浅沟中种植植被,利用沟内的植物和 土壤截留、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
3 生物滞留设施 bioretention
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净化 雨水径流的设施,由植物层、蓄水层、土壤层、过滤层构成。包 括:雨水花园、雨水湿地等,生物滞留设施是下沉绿地中的一种。
4 硬化面积 impervious pavement
通过人工行为使自然地面硬化形成的不透水或弱透水地面, 硬化地面不包括绿地、水面、屋顶等下垫面。
5 透水铺装 pervious pavement
透水铺装是指将透水良好的铺装型式,将空隙率较高的材 料应用于面层、基层甚至土基,在保证一定的路用强度和耐久性 的前提下,使雨水能够顺利进入铺面结构内部,通过具有临时贮 水能力的基层,直接下渗入土基或进入铺面内部排水管排除,从 而达到雨水还原地下和消除地表径流等目的。
6 下沉式绿地 depressed green
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 地。下沉式绿地分为狭义下沉式绿地和广义下沉式绿地,狭义的 下沉式绿地指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在 200 mm 以内的绿地; 广义的下沉式绿地泛指具有一定的调蓄容积(在以径流总量控制 为目标进行目标分解或设计计算时,不包括调节容积),且可用 于调蓄和净化径流雨水的绿地,包括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湿 塘、雨水湿地、调节塘等。
7 雨水回用 stormwater reuse
将雨水收集后直接回用用于绿化、冲洗道路和停车场与汽 车、景观用水及建筑工地用水等。
8 透水路面结构 pervious pavement structure
分为半透水路面结构和全透水路面结构。路表水只能够渗透 至面层或基层(或垫层)的 道路结构体系为半透水路面结构; 路表水能够直接通过道路的面层和基层(或垫层)向下渗 透至 路基中的道路结构体系为全透水路面结构。
9 透水沥青路面 pervious asphalt pavement
由较大空隙率混合料作为路面结构层、容许路表水进入路面
(或路基)的一类沥青路面。
10 渗透弃流井 infiltration-removal well
具有一定储存容积和过滤截污功能,将初期径流暂存并渗透 至地下的装置。
11 渗透池(塘)infiltration pool 指雨水通过侧壁和池底进行入渗的滞蓄水池(塘)。 12 渗透检查井 infiltration manhole 具有渗透功能和一定沉砂容积的管道检查维护装置。 13 渗透管渠 infiltration trench 具有渗透和转输功能的雨水管或雨水渠。
第三章 基本规定
3.1 项目分类
本规定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分为三类:建筑与小区、市 政配套设施、绿地与广场。各类项目分别执行相关规定和控 制指标。
3.2 控制指标
为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选取以下五个指标作为主要 控制指标,分别是:单位硬化面积调蓄容积、透水铺装率、 下沉式绿地率、绿色屋顶率、雨水回用率。
1 单位硬化面积调蓄容积 单位硬化面积调蓄容积=项目内所有调蓄设施的调蓄容积
/项目内总硬化面积
2 透水铺装率 透水铺装率(%)=透水地面铺装面积/硬化地面面积 3 下沉式绿地率 下沉式绿地率(%)=下沉式绿地面积/绿地总面积
4 绿色屋顶率 绿色屋顶率(%)=项目内所有绿色屋顶面积/项目内所有屋
顶面积
5 雨水回用率
雨水回用率(%)=雨水年回用总量/场地多年平均降雨总
量。
3.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方法 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Σ各单项设施年径流总量
控制率(%)
海绵城市建设主要设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公式如
下:
调蓄设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项目内所有调蓄设施
的年调蓄容积总量/项目内多年平均降雨总量; 透水铺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项目内所有透水铺装
区域内年入渗雨水量/项目内多年平均降雨总量; 下沉式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项目内所有下沉式
绿地年入渗雨水量/项目内多年平均降雨总量; 绿色屋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1-径流系数)×绿色
屋顶率×建筑密度。 雨水回收设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年回用总量/
项目内多年平均降雨总量。
3.4 基本要求
第 3.4.1 条 成都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与成都市总体 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满足成都市
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 3.4.2 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进行海绵城市的专项 设计与说明。审图机构应对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进行重点 专项审查。项目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邀请建设、 市政、园林绿化等部门参与,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 实情况纳入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 3.4.3 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 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做到海绵城市设施与项目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 3.4.4 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应用广泛、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 新材料、新设备。
第 3.4.5 条 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选择适合自身 特点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 建筑与小区
4.1 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本章节适用对象主要指公共建筑与居住小 区,工业建筑相关控制指标及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 4.1.2 条 成都市海绵城市建设中绿色建筑与小区设计 中的绿色屋顶设计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1/T037 和《成都市民用建 筑绿色设计技术导则》(成建委〔2015〕524 号)等的相关 要求;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与小区雨 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的相关要求。
第 4.1.3 条 总用地面积为 5 公顷(含)以上的新建工程项 目,应先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再进行工程设计。用地面 积小于 5 公顷的,可直接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但也 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的相关要求。
第 4.1.4 条 建筑与小区雨水设计标准应与市政规划相协 调,并不应低于规划标准。
第 4.1.5 条 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 汇入海绵城市设施,同时应与雨水外排设施相结合。
第 4.1.6 条 海绵城市建设的设施规模,应根据海绵城市 建设目标、项目条件、市政条件、下垫面以及雨水回用水量 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 4.1.7 条 新建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 相结合,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园林景观 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 沟渠等。景观水体、草坪绿地和低洼地应具有雨水储存或调 节功能;人工湖景观区域可建成雨水调蓄、水体净化和生态 景观为一体的多功能生态水体。
第 4.1.8 条 设有雨水利用系统的建筑用地,应设外排雨 水设施。
第 4.1.9 条 雨水宜就地入渗,采用下凹绿地、透水铺装, 设入渗井(池)等提高入渗效率,有条件时宜与景观配合, 设雨水花园等滞蓄雨水。
第 4.1.10 条 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不得与市政给水及生 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4.2 控制指标
第 4.2.1 条 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项目,海绵 城市设施应达到表 4.2.1 中的控制指标。
表 4.2.1 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表
所在区域 指标类别 |
新建项目 |
改、扩建项目 |
|||
住宅 |
公共建筑 |
住宅 |
公共建筑 |
||
强制性指标 |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
70% |
80% |
60% |
70% |
引导性指标 |
单位硬化面积调蓄容积 |
4m3/100m2 |
/ |
||
透水铺装率 |
50% |
60% |
40% |
50% |
|
下沉式绿地率 |
50% |
50% |
40% |
40% |
|
绿色屋顶率 |
30% |
40% |
10% |
10% |
雨水回用率 |
10% |
10% |
5% |
5% |
4.3 绿色屋顶
第 4.3.1 条 建筑屋面应采用对雨水径流无污染或污染较 小的材料,不得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有条件时应采用绿化 屋面。
第 4.3.2 条 屋顶坡度较小的建筑可采用绿色屋顶,且设 计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相关要求。
第 4.3.3 条 宜采取雨落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将屋 面雨水引入周边绿地内海绵城市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 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
第 4.3.4 条 屋面雨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绿化灌溉、道 路浇洒时可选择下列工艺流程:
1 屋面雨水→滤网→初期雨水弃流→景观水面
2 屋面雨水→滤网→初期雨水弃流→蓄水池自然沉淀
→绿化灌溉、道路浇洒
3 屋面雨水→滤网→初期雨水弃流→蓄水池自然沉淀
→过滤→消毒→供水调节池。
第 4.3.5 条 绿化屋面雨水口应不低于种植土标高,可设 置在雨水收集沟内或雨水收集井内,且屋面应有疏排水设 施。
第 4.3.6 条 屋面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弃流设施,并满 足下列要求: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
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形式;地面雨水收集系统的雨水弃流
设施宜分散设置,当集中设置时,可设雨水弃流池。
4.4 配套绿地
第 4.4.1 条 绿地在满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公共空间、 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结合绿地规模 与竖向设计,在绿地内设计可消纳屋面、路面、广场及停车 场径流雨水的海绵设施,并通过溢流排放系统与城市雨水管 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 4.4.2 条 配套绿地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 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乡 土植物。
第 4.4.3 条 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绿地应采用下 沉式做法,且下沉绿地低于道路标高不应小于 100mm,并应 采取将雨水引至绿地的措施。
第 4.4.4 条 当集中绿地位于地下室顶板上时,其覆土厚 度不宜小于 1.5m。
第 4.4.5 条 雨水回用于浇洒绿地时,应避免影响行人, 宜采用夜间灌溉及滴灌、微灌等措施。
第 4.4.6 条 设有景观水体的小区,景观水体宜具备雨水 调蓄功能,景观水体的规模应根据降雨规律、水面蒸发量、 雨水回用量等,通过全年水量平衡分析确定。
第 4.4.7 条 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应设置前置塘、植被
缓冲带等预处理设施,也可采用植草沟转输雨水,以降低径
流污染负荷。景观水体宜采用非硬质池底及生态驳岸,为水 生动植物提供栖息或生长条件,并通过水生动植物对水体进 行净化,必要时可采取人工土壤渗滤等辅助手段对水体进行 循环净化。
4.5 道路和铺装
第 4.5.1 条 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排向绿地等雨水滞 蓄、收集设施。小区内机动车道雨水宜利用地面生态设施净 化后渗入地下,也可采用渗排一体化设施。
第 4.5.2 条 符合透水条件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 等应采用透水铺装地面。
第 4.5.3 条 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 休闲广场、室外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 70%;
第 4.5.4 条 透水铺装地面设计应满足 2 年一遇的暴雨强 度下,持续降雨 60min,表面不应产生径流的透(排)水要 求。 透水铺装地面结构应符合《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 CJJ/T188、《透水砖铺装施工与验收规程》DB 11/T 686 的相 关规定。
4.6 其他配套设施
第 4.6.1 条 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及通风井等出地面构筑物 的敞口部位应高于周边地坪 300mm,并应采取防止被雨水淹 没的措施。
第 4.6.2 条 调蓄系统的设计标准应与下游排水系统的设
计降雨重现期相匹配,且不宜小于 3 年。
第 4.6.3 条 调节设施宜布置在汇水面下游,当调节池与 雨水收集系统的储存池合用时,应分开设置回用容积和调节 容积,且池体构造应同时满足回用和调节的要求。
第 4.6.4 条 与建筑相连的下沉庭院雨水调蓄容积应满足 50 年一遇降雨量,调蓄水量外排雨水量不应大于市政管网接 纳能力的要求;当与地下交通直接相连时其雨水调蓄容积宜 按 100 年一遇 24 小时降雨量校核。
第 4.6.5 条 雨水净化设施前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雨水储存设施进水口前应设置拦污格栅设施;
2 利用天然绿地、屋面、广场等汇流面收集雨水时,应 在收集池进水口前设置沉泥井。
第 4.6.6 条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汇水面选择应遵循下列 原则:
1 尽量选择污染较轻的屋面雨水进行收集;
2 垃圾堆、工业污染地等污染场所雨水不应收集回用;
3 当不同汇流面的雨水径流水质差异较大时,应分别收 集与储存。
第 4.6.7 条 雨水储存设施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室内时, 应设溢流或旁通管并排至室外安全处,其检查口等开口部位 应防止回灌。
第 4.6.8 条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水质净化设施,净
化设施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并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回 用于景观水体时宜选用生态处理设施;回用于一般用途时, 可采用沉淀、过滤、消毒等设施;当出水水质要求较高时, 应增加相应的深度处理措施。
第 4.6.9 条 雨水处理设备的日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 16
小时,设备反冲洗等排污可排入污水系统。
第 4.6.10 条 雨水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 供水曲线确定,并应满足消毒剂接触时间的要求。在缺乏上 述资料情况下, 可按雨水回用系统最高日设计用水量的 25%~35%计算。
第 4.6.11 条 雨水回用供水系统的水量、水压、管道及 设备的选择计算等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规范》GB 50015 中的相关规定。
第 4.6.12 条 雨水回用供水管网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措 施,水质标准低的水不得进入水质标准高的水系统。
第 4.6.13 条 雨水回用系统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措施。 雨水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当设有取水口 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并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第 4.6.14 条 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应设置雨水监控设施, 一般应设置外排水流量监测、雨量监测设备以及雨水储存
池、调节池的液位计等。
第 4.6.15 条 回用水量应根据可收集雨水量经水量平衡
计算后确定,可回用水量宜按 30%雨水量计算。
第 4.6.16 条 雨水回用于旱喷、雾喷等与人体密切接触 水景时,雨水应进行深度处理满足卫生要求。
第 4.6.17 条 雨水供水系统管材可采用塑料和金属复合 管、塑料给水管或其他内壁防腐性能好的给水管材。管材及 接口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 4.6.18 条 雨水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低洼处,顶面标高宜低于排水 面 10~20mm,并应高于周边绿地种植土面 40mm 以上。
2 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集水能力,且最大 间距不宜超过 50m。
3 在雨水重现期标准高或地形下凹区域设置雨水口时, 雨水口数量宜附加 1.5~2.0 的安全系数。
4 收集利用系统的雨水口应具有截污功能。
第 4.6.19 条 建设用地内竖向设计应满足地面雨水收集 要求,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排向绿地等雨水滞蓄、收集设 施。
第 4.6.20 条 雨水回用系统的储水池容积,按不小于
45mm 设置。
第 4.6.21 条 当采取雨水收集、入渗等设施后排水流量 仍大于开发前流量或不满足规划要求时,应设雨水调蓄池。
调蓄设施宜布置在汇水面下游,雨停后调蓄池收集的雨水宜
排至雨水收集池。
第五章 市政配套设施
5.1 一般规定
第 5.1.1 条 海绵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以削减 地表径流与控制面源污染为主、雨水收集利用为辅。
第 5.1.2 条 海绵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应以区域总体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并与 之协调。
第 5.1.3 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不应降低原市政配套设施 范围内的雨水排放系统重现期标准。
第 5.1.4 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条 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并注重节能环保 和经济效益。
第 5.1.5 条 海绵城市建设中,市政道路、管线及附属用 地的雨水收集与利用系统设计应按照《 室外排水规范》 GB50014 的要求执行,其回收利用水质标准按相关要求执 行;设施中的植物应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 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能力较强的乡土植物,种植土 要 求 透 水 性 好 并 满 足 《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
(CJJ/T82-99)的相关要求。
第 5.1.6 条 城市道路应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达 到相关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为保障城市交通
安全,在海绵城市的建设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
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 5.1.7 条 城市道路及交通广场设计应结合片区路网和 城市绿地景观设置雨水收集与利用系统。
第 5.1.8 条 道路竖向在满足道路规范的前提下尽量利用 原地形地貌,充分考虑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化带及 周边绿地的竖向关系等,便于径流雨水汇入绿地内的海绵城 市设施。
第 5.1.9 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布置应有利于雨水排水和增 设雨水收集设施,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和转输,并 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处理。
第 5.1.10 条 路面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路面雨 水首先汇入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内的海绵城市设施,并通 过设施内的溢流排放系统与其他海绵城市设施或城市雨水 管渠系统相衔接。
第 5.1.11 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济有 效、方便易行,宜结合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优先设 计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
5.2 控制指标
第 5.2.1 条 新建市政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
70%、改扩建市政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 60%。
5.3 车行道路
第 5.3.1 条 结合道路排水工程建设的雨水调蓄工程应满 足以下条件:
1 宜结合道路周围洼地进行雨水调蓄;
2 应与市政工程管线设计相协调。
第 5.3.2 条 在易发生积水的路段,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 共用地地下空间建设调蓄设施。
5.4 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第 5.4.1 条 具备透水地质条件的新建、改扩建人行步道、 步行街、非机动车道应采用透水铺装路面,且透水铺装率不 应小于 70%。
第 5.4.2 条 透水铺装地面设计应满足 2 年一遇的暴雨强 度下,持续降雨 60min,表面不应产生径流的透(排)水要 求。 透水铺装地面结构应符合《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 CJJ/T188、《透水砖铺装施工与验收规程》DB 11/T 686 的相 关规定。
5.5 道路绿地
第 5.5.1 条 城市道路绿化原则上设置为下沉式绿地,绿 化带或绿地土体表面应低于硬质铺装或路面 50mm~100mm, 便于雨水排入土体。
第 5.5.2 条 城市道路绿化带内海绵城市设施应采取必要 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
稳定性造成破坏。
第 5.5.3 条 道路径流雨水进入绿地内的海绵城市设施 前,应利用沉淀池、前置塘等对径流雨水进行预处理,防止 对绿地环境造成破坏。
5.6 下穿道路、郊区公路
第 5.6.1 条 城市下穿道路、郊区公路经过及穿越水源保 护区、重要卫生区,应设置初期雨水处理和应急设施。一般 宜在道路两侧或排水系统下游修建雨水处理设施及应急储 存设施,以避免事故情况下对水源地污染,可采用开敞式雨 水调蓄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200m³。
第 5.6.2 条 下穿道路的排水形式应采用强排与调蓄相结 合的方式。
第 5.6.3 条 雨水口设置应满足下穿道路雨水重现期标 准,数量宜考虑 1.5~2.0 的安全系数。
第 5.6.4 条 下穿道路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雨水调蓄设施宜结合立交雨水泵站集水池建设;
2 雨水调蓄设施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设初期雨水收集 池,有效容积按立体交叉道路汇水区域内 7~15mm 降雨量确 定;
3 雨水调蓄设施应满足立交排水重现期标准并提高 3 年 以上;
4 雨水调蓄设施内应设小型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宜采用
潜水泵,且不宜少于两台;
5 雨水调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超过 12h,且出水管管径 不应超过市政管道排水能力。
第 5.6.5 条 公路两侧排水沟宜建成生态排水沟。
5.7 管线和地下工程
第 5.7.1 条 雨水管网雨水口间距应根据路面材质、人行 道铺装、雨水流量及绿地受纳水量计算确定。
第 5.7.2 条 应协调好地面海绵城市设施与地下雨水调蓄 设施的衔接关系,雨水调蓄设施可结合地下综合体同步建 设,并应设置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
5.8 其他配套设施
第 5.8.1 条 需要控制面源污染、削减排水管道峰值流量、 防止地面积水、提高雨水利用程度时,宜设置雨水调蓄设施。
第 5.8.2 条 大型市政雨水调蓄设施包括雨水调蓄池及雨 水调蓄隧道,一般调蓄容积大于 1000m3。
第 5.8.3 条 雨水调蓄设施宜设置在区域排水系统的下 游,与道路排水系统结合设计,根据用地情况可设计为离线 式和在线式,平面尺寸应根据所处场地条件合理确定。
第 5.8.4 条 蓄水设施需设置进水管、排水管、溢流管、 前置弃流装置、沉泥斗、吸水坑、检修孔、通气孔及水位监 控装置。
第 5.8.3 条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汇流面选择,应满足下
列原则:
1 应选择无污染或污染较轻的汇流面;
2 应避开垃圾堆、工业污染地等污染源。
第 5.8.4 条 市政工程场站收集的雨水,经处理后宜用于 绿化灌溉及冲洗路面,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指标应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规定。
第 5.8.5 条 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管道严禁与市政给水及 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防止误饮、误用。
第 5.8.6 条 雨水回用水管应加标识。
第 5.8.7 条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弃流量根据下垫面旱季污染物状况确定,建议按照实测结果 进行计算分析,无实测资料时,宜采用 3~15mm 的降雨厚度。
第 5.8.8 条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存储设施。雨 水存储设施的选择应根据汇水面积、回用目标和用水量、可 用土地与空间、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宜优先利用自然或人 工水体存储雨水。
第 5.8.9 条 新建市政雨水排放口处应设置径流污染控制 设施,以去除雨水中的污染物,可采用雨水沉淀池、生态塘、 人工湿地等。
第 5.8.10 条 露天停车场的停车间隔带及停车场周边绿 带应设置雨水调蓄设施,停车场宜采用透水铺装。
第 5.8.11 条 市政道路收集的雨水,经适当处理后宜用
于绿化灌溉及冲洗路面,相应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 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19-2002。
第六章 绿地与广场
6.1 一般规定
第 6.1.1 条 绿地与广场应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 在满足自身雨水收集利用的同时,结合周边市政路网和管线 截存周边汇水区域径流,以达到雨水总量与内涝控制要求。 第 6.1.2 条 新建绿地与广场的布局、面积、竖向等应根 据雨水系统专项规划中对行泄通道、末端调蓄设施规模与位
置的要求综合确定。
第 6.1.3 条 改扩建绿地与广场宜基于周边汇水区内涝、 污染情况,结合既有管线布置,统筹雨水系统专项规划,在 提升改造中逐步增强绿地的雨洪调蓄功能。
第 6.1.4 条 具备透水地质条件的绿地与广场中,轻型荷 载园路、人行步道、广场和室外停车场等应采用透水铺装。 承重要求较高的可采用透水铺装为主,硬质铺装为辅的布置 方式。
第 6.1.5 条 透水铺装路面宜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 透水沥青路面、透水砖路面。
第 6.1.6 条 下凹式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用耐淹耐旱种类的植物;
2 与路面、广场等硬化地面相连接的绿地,宜低于硬化 地面 50~100mm;
3 当有排水要求时,绿地内设置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
高于绿地 20mm~50mm。
第 6.1.7 条 雨水处理后用于景观、绿地浇灌等用途时, 其水质应根据应用范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 水水质》(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
(GB/T 254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等国家 相关标准的要求。
6.2 控制指标要求
第 6.2.1 条 所有新建、改扩建的绿地与广场项目均应达 到表 6.2.1 中的控制指标。
表 6.2.1 绿地与广场控制指标
所在区域
指标类别 |
新建项目 |
改扩建项目 |
环城生态区项目 |
||||||||||
公园绿地 |
防护 绿地 |
广场 |
公园绿地 |
防护 绿地 |
广场 |
生态用地 |
|||||||
湿地公园 |
其他公园 |
(口袋绿地) 街旁绿地 |
湿地公园 |
其他公园 |
(口袋绿地) 街旁绿地 |
六库八 湿地 |
其他 |
||||||
强制性
指标 |
年径流总量
控制率 |
95% |
85% |
90% |
90% |
60% |
90% |
80% |
85% |
85% |
55% |
95% |
95% |
引导性 指标 |
单位硬化面 积调蓄容积 |
4m3/100m2 |
— |
4m3/100m2 |
|||||||||
下沉式绿地
率 |
— |
30% |
60% |
— |
50% |
— |
20% |
50% |
— |
40% |
— |
||
透水铺装率 |
70% |
70% |
75% |
— |
60% |
65% |
65% |
70% |
— |
55% |
— |
||
雨水回用率 |
10% |
5% |
5% |
— |
10% |
5% |
— |
— |
— |
5% |
5% |
27
6.3 湿地公园
第 6.3.1 条 已建城区中的湿地公园、有景观水体的公园 宜改造为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等功能的多功能调蓄公园,其 他公园绿地宜根据地势、空间布局等具体条件进行合理改 造,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径流排放系统良好衔接,恢 复其自然调蓄功能。
第 6.3.2 条 湿地公园设计雨水塘、雨水湿地等设施调蓄、 净化径流雨水,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的排放口、经过或穿越水 系的城市道路的排水口相衔接。滨水空间局促的区域可设置 截污格栅、旋流沉砂、调蓄池等设施控制径流污染。
第 6.3.3 条 有景观水体的公园绿地应优先考虑利用雨水 径流作为景观补水或绿化用水,并且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 合理确定景观水体的规模。
6.4 口袋公园(街旁绿地)
第 6.4.1 条 口袋公园除消纳自身雨水外,还应结合周边 市政路网和管线,尽可能截存周边汇水区域径流,协同周边 汇水区域共同达到雨水总量与内涝控制要求。口袋公园宜通 过植被缓冲带等海绵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流速和污染负荷。
6.5 其他绿地
第 6.5.1 条 公园绿地宜首先利用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
等小型、分散式的技术设施消纳自身径流雨水,同时利用景
观水体、多功能调蓄池等大型雨水调蓄设施,统筹兼顾自身 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的控制。
第 6.5.2 条 对于沙坑、垃圾填埋场等不适宜进行开发的 场地,宜改造为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等功能的城市公园,作 为周边地块超标径流雨水的调蓄场所,以及城市景观格局的 重要元素。
第 6.5.3 条 有条件的城市带状公园,宜作为超标径流雨 水的行泄通道,并与上下游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城市河 道良好衔接。
第 6.5.4 条 滨水绿地接纳相邻城市道路等的径流雨水 时,应设计为植被缓冲带,以削减雨水径流流速和污染负荷。
第 6.5.5 条 滨水绿地的植物配置应根据场地竖向情况、 全年水位变化范围等条件,选择合适的湿生和水生乡土植 物,详见附录植物章节。
第 6.5.6 条 除对岸坡稳定性有特殊要求外,河道、湖泊 等景观水体周边的护坡应尽量采用生态型驳岸,并根据其水 位变化选择适宜的水生与湿生植物。新建项目生态驳岸率不 低于 65%,改扩建项目生态驳岸率不低于 45%。
第 6.5.7 条 绿地与广场中地表径流雨水进入海绵城市设 施前,应利用沉淀池、前置塘等进行预处理,防止径流雨水 对绿地环境造成破坏。
第 6.5.8 条 当城市中存在山体、坡地等落差较大的绿地
时,宜在山脚处设置拦洪沟和缓冲地带,结合地形起伏设置 雨水拦蓄设施、护坡和水土保持措施。
6.6 防护绿地
第 6.6.1 条 城市道路防护绿地宜结合空间条件和区域排 水防涝需求,设置各种雨水调蓄设施,除消纳自身雨水径流 外,还应合理处理其与周围城市用地和道路的高程关系,利 用地形设置雨水传输设施,承担相邻城市用地和道路的雨水 径流,其规模的确定应基于相邻区域用地下垫面性质、面积 等。
6.7 广场
第 6.7.1 条 广场的建设不应增加周边道路雨水径流总 量,应自行消纳超标雨水量,并宜进行利用。
第 6.7.2 条 广场下宜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第 6.7.3 条 广场内绿地应预留下渗空间,最大积水深度 小于等于 20cm,8 小时内必须排干积水。
第 6.7.4 条 广场中地下空间的覆土厚度应结合海绵城市 目标、种植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应满足荷载及结构要 求。覆土厚度最低不小于 1.5m。
6.8 地下空间
第 6.8.1 条 城市重要的地下空间开发区域周边应增加雨 水调蓄设施。
第 6.8.2 条 结合地下空间建设的雨水调蓄设施应有防止 雨水倒灌的措施。
第 6.8.3 条 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及通风井等处地面构筑物 的敞口部分应高于设计地坪 0.3m,并应有防淹措施。
6.8 环城生态区
第 6.8.1 条 环城生态区水域应作为城市重要的防洪调蓄 节点,应在满足城市水系专项规划和防洪专项规划的前提 下,通过优化运行方式等手段提高其雨水调节能力;有条件 时,应积极推进“河湖连通”工程,进一步提高其行洪分洪 能力。
第 6.8.2 条 环城生态区应尽量利用原有场地的自然生态 系统,对场地原有的自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 进行保护与修复。水生态敏感区保留率≥60%,原生物种种 类保留率≥60%,自然地形地貌保留率≥50%,必须大面积 填挖或大量替换场地物种种类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第 6.8.3 条 环城生态区“六库八湿地”水体生态驳岸率
≥85%。环城生态区内河道两侧应设置保护林带,其宽度应 满足《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85 要求,形成整
体不间断的乔、灌、草结合的浓密植被带,以提供足够的生
境和通道。河道宽度应随河流的大小变化,形成漫滩、湿地、 高地等变化,严禁渠化河道。
第 6.8.4 条 应充分利用湿地的净化作用,对环城生态区 的入湖水体进行生态预处理,以保障湖泊水质安全。
附录一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相关技术规范
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2012)
2.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2013)
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4.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2009)
5.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2012)
6.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2012)
7.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 11/685-2013)
8.深圳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ZDB/Z 49-2011)
9.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6-2010)
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1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1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2012)
13.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 50773-2012)
1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
15.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
16.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17.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18.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
19.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
20.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
2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22.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85-2013)
2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海绵城市建设雨水系统构 建(试行)
24.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5. 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6. 池州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
27. 南宁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 用工程设计标准图集(试行)
28.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附录二 海绵城市设施选用一览表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按主要功能一般可分为渗透、储存、 调节、转输、截污净化等几类。通过各类技术的组合应用, 可实现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 资源化利用等目标。实践中,应结合不同区域水文地质、水 资源等特点及技术经济分析,按照因地制宜和经济高效的原 则选择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及其组合系统。
各类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又包含若干不同形式的海绵城市 设施,主要有雨水花园、植草沟、透水铺装、绿色屋顶、渗 透塘、渗井、湿塘、蓄水池、雨水罐、渗管/渠、调节塘、调 节池、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等。海绵城市 建设单项设施往往具有多个功能,如生物滞留设施的功能除 渗透补充地下水外,还可削减峰值流量、净化雨水,实现径 流总量、径流峰值和径流污染控制等多重目标。因此应根据 设计目标灵活选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组合系统,根据主要功 能按相应的方法进行设施规模计算(详见本节附录),并对单 项设施及其组合系统的设施选型和规模进行优化。
各类用地中海绵城市设施的选用应根据不同类型用地的 功能、用地构成、土地利用布局、水文地质等特点进行,可 参照下选用。
表附 2 各类用地中海绵城市设施选用一览表
编 号 |
单项设施 |
用地类型 |
||||||
建筑与小区 |
绿地与广场 |
城市道路 |
城市水系 |
|||||
公共 建筑 |
居住区 |
公园 |
防护绿 地 |
广场 |
|
|
||
1 |
雨水花园 |
◎ |
● |
● |
○ |
● |
● |
◎ |
2 |
植草沟 |
● |
● |
● |
● |
● |
● |
◎ |
3 |
透水铺装 |
● |
● |
● |
● |
● |
● |
◎ |
4 |
绿色屋顶 |
● |
● |
● |
○ |
○ |
○ |
○ |
5 |
渗透塘 |
● |
● |
● |
○ |
● |
◎ |
○ |
6 |
渗井 |
● |
● |
● |
○ |
● |
◎ |
○ |
7 |
湿塘 |
◎ |
● |
● |
○ |
● |
◎ |
● |
8 |
蓄水池 |
◎ |
◎ |
● |
○ |
◎ |
○ |
○ |
9 |
雨水罐 |
◎ |
● |
○ |
○ |
○ |
○ |
○ |
10 |
渗管/渠 |
◎ |
● |
● |
○ |
● |
● |
○ |
11 |
调节塘 |
◎ |
● |
● |
○ |
● |
◎ |
◎ |
12 |
调节池 |
○ |
◎ |
◎ |
○ |
◎ |
◎ |
○ |
13 |
雨水湿地 |
○ |
● |
● |
○ |
● |
● |
● |
14 |
下沉式绿 地 |
● |
● |
● |
● |
● |
● |
◎ |
15 |
生物滞留 设施 |
◎ |
● |
● |
○ |
● |
● |
◎ |
注:●——宜选用◎——可选用○——不宜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