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the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in Tianjin

 

 

 

 

 

 

 

 

 

 

 

 

 

 

 

 

 

 

 

 

 

 

 

20164 5日发布 2016 6 1日实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the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in Tianjin

 

 

 

 

 

 

 

主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6 6  1

 

 

 

 

 

 前言

 

 

本导则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的工作要求,根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5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建科 [2015]286 号)文件,由天津市市政工程设 计研究院和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 总结工程设计和实践经验, 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先进经验,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内容包括: 1.总则; 2.术语、符号; 3.规 划; 4.设计; 5.施工与验收; 6.附录。

本导则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和天 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 议,请寄送至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 239 号,邮编: 300051)。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中铁五院集团公司天津分院、 天津市交通科学研究院、 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天津市勘察院、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生态城、中建新塘

(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赵乐军、王秀朵、孙杰、刘建华、梁佳斌、高斌、王洪成、白繁义、田乃婷、

周玉明、王卫红

 

主要审查人: 赵世明、曾捷、阚薇莉、贾海峰、杨宪云、郁片红、王和祥、辛玮光、赵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符号 ........................................................................................................................... 2

 2.1   ................................................................................................................................. 2

 2.2   ..................................................................................................................................4

 3  规划 .......................................................................................................................................7

 3.1 一般规定 ........................................................................................................................ ...7

 3.2 规划目标 ........................................................................................................................... 7

 3.3 总体规划 ........................................................................................................................... 9

 3.4 专项规划 ............................................................................................................................9

 3.5 控制性详细规划 ................................................................................................................12

 3.6 修建性详细规划 .............................................................................................................. .12

 4  设计 ..................................................................................................................................... .14

 4.1 一般规定 ............................................................................................................................14

 4.2 降雨参数 ............................................................................................................................15

 4.3 技术措施 ........................................................................................................................... 18

 4.4 设施计算 ............................................................................................................................21

 4.5 建筑与小区 ........................................................................................................................25

I 一般规定 ................................................................................................................................ 25

II 系统设计 ............................................................................................................................... 25

Ⅲ 雨水收集与截污 ................................................................................................................26

IV 雨水入渗、滞留....................................................................................................................27

V  雨水调蓄 ........................................................................................................................... ..30

VI 雨水处理及回用 ........................................................................................................... .......30

4.6 市政工程 ..................................................................................................................................... 31

I 一般规定 .................................................................................................................................... 31

II 系统设计 .................................................................................................................................. 31

III 城镇道路 ................................................................................................................................. 32

IV 公路(高速公路) ................................................................................................................. 33

V  立交桥桥区(下穿地道) 34


VI 城市绿地与广场 ..................................................................................................................... 34

VII 郊野公园 ................................................................................................................................ 35

VIII 市政场站 .............................................................................................................................. 35

IX 河道水系 ................................................................................................................................. 36

X  人工湿地 ................................................................................................................................... 36

 

5  施工与验收 ........................................................................................................................................ 38

 

5.1 一般规定 ..................................................................................................................................... 38

 

5.2  施工 ............................................................................................................................................. 38

 

5.3 工程验收 ..................................................................................................................................... 44

 

5.4 功能性验收 ................................................................................................................................. 46

 

本导则用词说明 .................................................................................................................................... 48

 

引用标准名录 ........................................................................................................................................ 49

 

附录 A  天津市降雨量资料 .................................................................................................................. 50

 

A.1 暴雨分区 .................................................................................................................................... 50

 

A.2 设计雨型 .................................................................................................................................... 51

 

A.3 暴雨强度查算表 ........................................................................................................................ 60

 

附录 B  天津地区多年平均逐月降雨量、蒸发量 93

 

附录 C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主要适宜植物名录 94

 

附录 D  天津市浅层土渗透系数统计 96

 

附录 E  植草沟曼宁系数确定 100

 

E.1  曼宁系数 N  .......................................................................................................................... 100

 

条文说明 .............................................................................................................................................. 102


1 总则

 

 

1.0.1 为减少城镇开发建设行为对自然水文环境和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天津市 建设成 “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的海绵城市,缓解城市化过程中带来的 水生态破坏、水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水安全风险、水文化消失等问题,制定 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各级规划编制、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海绵城 市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管理。

1.0.3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 统筹建设的原则。

1.0.4 在海绵城市有关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中,规划、给水排水、建 筑、风景园林、道路交通、桥梁、防洪、等专业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1.0.5 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在不断总结最新科研成果和生产实践经 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

1.0.6 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除满足本导则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 津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2 术语、符号

 

2.1

 

2.1.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充分发挥建筑、 道路和绿地、  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2.1.2 低影响开发( LID) low impact development

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 通过生态化措施, 尽可能保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 水文特征不变, 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 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 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2.1.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分析计算,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 滞留、调蓄、 净化、回用等方式,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不外排)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 的百分比。

2.1.4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 通过自然方式和人工强化的渗透、滞留、调蓄、净化、回用等技术措施,场

地内全年预期得到控制的雨水中污染物的百分比即径流污染物总削减率。 以悬浮 物( SS)的削减量计算。

2.1.5 流量径流系数 discharge runoff coefficient

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1.6 雨量径流系数 volumetric runoff coefficient

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1.7 雨水渗透 rainwater infiltration

利用人工或自然设施,使雨水下渗到土壤表层以下,以补充地下水。

 

2.1.8 雨水调蓄 rainwater detention

在降雨期间调节和储存部分雨水,以削减径流峰值和径流污染的措施。

2.1.9 雨水滞蓄 rainwater retention


在降雨期间滞留和蓄存部分雨水以增加雨水的入渗、蒸发并收集回用。

2.1.10 雨水储存 rainwater storage

在降雨期间储存未经处理的雨水。

2.1.11 雨水调节 rainwater detention

也称调控排放,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调节)一定量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 放的雨水峰值径流量、延长排放时间,但不减少排放总量。

2.1.12 超标雨水 excess stormwater runoff

超出雨水或者合流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

2.1.13 初期雨水径流 initial rainwater runoff first flush

降雨初期产生的含污染物浓度较高的雨水径流,又称初期雨水。

2.1.14 断接 disconnection

通过切断屋面雨水或场地雨水直接进入市政雨水管道 (渠)、合流管道 (渠) 的径流路径,将径流合理连接到绿地等透水区域或者低影响开发设施, 通过渗透、 调蓄及净化等方式控制径流雨水的方法。

2.1.15 下垫面 underlying surface

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

2.1.16 硬化地面 hardened ground

通过人工行为使自然地面硬化形成的铺装地面。

2.1.17 可渗透地面 permeable pavement

硬化地面中渗透系数大于等于 10-4 cm/s 以及绿地、非铺装地面等。

2.1.18 不透水地面 impervious surface

硬化地面中由石材、密级配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 、预制混凝凝土砖等

 


-6

渗透系数很小(一般小于 10

cm/s)的材料铺砌的地面。


 

2.1.19 透水铺装 pervious pavement

可渗透、滞留和渗排雨水并满足一定要求的地面铺装结构。

2.1.20 透水路面结构 pervious pavement structure

分为半透水路面结构和全透水路面结构。 雨水只能够渗透至面层或基层 (或 垫层)的道路结构体系为半透水路面结构; 雨水能够直接通过道路的面层和基层

(或垫层)向下渗透至路基中的道路结构体系为全透水路面结构。


2.1.21 植草沟 grass swale

可以转输雨水,在地表浅沟中种植地被植物,利用沟内的植物和土壤入渗、 截留、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 可用于衔接其它各单项设施、 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 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主要型式有转输型植草沟、 渗透型的干式植草沟和经常 有水的湿式植草沟。

2.1.22 下凹式绿地 depressed green

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径流雨水的绿地。

2.1.23 生物滞留设施 bio-retention facility

通过植物、 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 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 分为简易型和复 杂型,一般由植物层、蓄水层、覆盖层、土壤层、过滤层(或排水层)构成。

2.1.24 生态型河道 ecological river

具有健康的生态系统组织结构、 良好的动植物生长条件和多样化生境, 对长 期或突发的扰动能保持着弹性、 稳定性以及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 同时满足防洪 排涝要求的河道。

 

2.2

As —— 有效渗透面积; b—— 暴雨强度公式参数; F —— 汇水面积;

F0 —— 渗透设施的直接受水面积;

Fi —— i 地块汇水面积;

Fy —— 渗透设施受纳的集水面积;

H —— 调蓄深度; hy —— 设计降雨量; J —— 水力坡降;

K —— 土壤渗透系数;

n—— 暴雨强度公式参数;

na—— 调蓄池建成运行后的截留倍数;

nb—— 系统原截留倍数;


nk —— 填料的孔隙率;

P—— 设计重现期;

Qdr —— 截留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

Qi —— 调蓄池进水流量; Qo—— 调蓄池出水管设计流量; Qs —— 调蓄池上游设计流量;

Qx —— 下游排水管道或设施的受纳能力;

q —— 设计暴雨强度;

qc —— 渗透设施产流历时对应的暴雨强度;

t —— 降雨历时;

 

t 空时间;

 

tc —— 渗透设施产流历时; ti——调蓄池进水时间; tm—— 调蓄池蓄水历时; ts —— 渗透时间;

V —— 场地需要控制的径流总量; V1—— 渗透设施的储存容积; V2—— 调蓄池贮水量;

V3—— 下凹式绿地的滞蓄容积; V4—— 生物滞留设施的滞蓄容积; Vc —— 调蓄池有效容积;

Ve—— 各类技术措施控制的径流雨水总量;

Vp—— 建设场地外排雨水总量;

Wj —— 渗透设施进水量;

Ws —— 渗透设施渗透量; Wp—— 产流历时内的蓄积水量; α—— 综合安全系数;

αt —— 脱过系数; β—— 安全系数;


η―排放效率

Ψi —— i 类下垫面的径流系数;

Ψp  —— 建设场地外排雨水径流系数; Ψz —— 综合径流系数;

Ψzc —— 雨量径流系数; Ψzm —— 流量径流系数。


 

3 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 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 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作为各级规划的控制性指标, 将年径流污染物控制率作为各级规划的引导性指 标。

3.1.2 城市规划和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中应保护场地内原有的湿地、 坑塘、沟渠等, 增加绿地面积、 减少不透水地面、 采用适宜的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促进雨水源头 削减。

3.1.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应包括海绵城市相关内容,重点地区宜编制海 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3.2 规划目标

3.2.1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宜开展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等方面的专题 研究,提出合理的控制指标。

3.2.2 用地面积大于等于 3 公顷的新建、扩建、整体改建工程项目年径流总量控

制率应按照表 3.2.2 确定。局部改建项目应根据项目改建情况确定适宜的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

 

3.2.2 新建、扩建、整体改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项目分类名称 用地代号

新建、扩建 整体改建


 

1 居住用地 R1R2R3 75% 6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

2

A1A5 A6  75%  55%

A2A3 A4  80%  60%


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1B2B3B4 75% 55%

4 工业用地 M1 M2 80% 70%

 

 

 

7


5 物流仓储用地 W1 W2 80% 70%


 

6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1

S3S4S9


 

7 公用设施用地 U21

 


8 绿地与广场用地

 

注:按照 4.6 节的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G1G2 85% 85% G3  80%  70%


 

 

 

 

3.2.3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对径流系数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用地类型新建、扩建项目综合径流系数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3.2.3 不同用地类型新建、扩建项目径流系数控制目标

 

序号 项目分类名称 用地代号 径流系数控制目标(流

量)

1 居住用地 R1R2R3 0.4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

2 施用地

A1 A5 A6 0.45 A2 A3 A4 0.40


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1 B2B3B4 0.50

4 工业用地 M1 M2 0.50

5 物流仓储用地 W1W2 0.55

S1 0.65


6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3S4S9 0.55


 

7 公用设施用地 U21 0.45

G1G2 0.15


8 绿地与广场用地

G3 0.30


注:本表径流系数是指重现期为 2 年左右的降雨峰值峰值流量

 

2 项目改建后综合径流系数不得增加。

3.2.4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雨水峰值流量不得 超过原有峰值流量。 对于设计重现期提高的区域, 改建后排入市政管网的雨水峰 值流量不应超过市政管网接纳能力。

3.2.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指标可采用 SS计算 SS总量去除率应大于等于 40%

 

 

8


对采用合流制系统的区域,年径流污染总量不应超过分流制系统。

3.2.6 地块开发中各项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及技术措施的规模和布局宜通过模型法 确定,当不具备使用模型法的条件时,也暂可采用其他方法计算。

 

3.3 总体规划

3.3.1 应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控 制指标,确定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区域。

3.3.2 应结合天津市生态廊道、大型生态板块和生态节点,划定生态红线,明确 禁建区与限建区,提出生态用地控制原则,严格保护山水林田湖等。

3.3.3 城市总体规划应纳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水域面积率、生态空间用地比例 等指标。

3.3.4 应将水敏感性较高地区优先布局为绿地等生态用地, 控制不透水地面面积。

3.3.5 应划定城市蓝线,识别需要修复和新建的河湖、湿地,构建城市梯级湿地 体系,防止被侵占、填埋,天然水域面积率不低于现状,湿地零损失。

3.3.6 应划定城市绿线,构建环中心城区生态绿环和城市绿地系统,加强对雨水 吸收、存蓄、渗透、净化作用。

3.3.7 应确定再生水、雨水、海水淡化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发展利用目标和主要措 施,因地制宜地实施雨水利用,同时大力推广节水技术,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3.3.8 应协调用地布局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道路交通系统规划、水系规划、供 水和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等各专业规划内容, 按照海绵城市目标提出相应的控制指 标要求。

 

3.4 专项规划

3.4.1 各类专项规划应落实、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目标和 控制指标,在海绵城市理念指导下进行系统布局和安排。

3.4.2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针对海绵城市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海绵城市 建设的目标和总体思路,并结合各地区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应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 评价天津市海绵城市的建设条件, 综合分析城市功能定位、 经济发展水平


和自然生态要素的基本特征,并识别主要问题。

2 落实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结合天津市的实际生态条件,  定山、水、林、田、湖等构成的大海绵系统,并针对各生态要素提出保护手段与 修复措施。

3 综合考虑城市排水分区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等要素划定管控单元。 结合各单元的实际条件和主要问题, 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并确定相关基础设 施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4 结合天津市重点开发地区、 新建与改造道路、 水系治理工程、 大型公园与 绿地等与海绵城市相关的近期建设项目,提出海绵城市近期建设方案。

3.4.3 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1 应充分发挥河湖、湿地、沟渠、蓄洪洼淀等自然河湖水域滞留、集蓄、净 化雨水的功能,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并明确管制要求。 2 应构建河湖水系连通格局,实现河湖水系连通。恢复河流、湖泊、洼地、

湿地等自然水系互通,保护、恢复河流绿色生态廊道,提高水体流动性。结合水 系的雨水蓄存及超标径流排放要求, 提出水系结构优化与改造方案, 明确水系调 度及水位控制要求。

3 应统筹考虑防洪、 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要求, 完善城市河湖生态调 度,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 应利用自然净化与人工设施相 结合的技术手段加强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推进城市河湖生态化治理。

4 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 河湖水系分布、岸坡地质条件及雨洪蓄泄关系, 优化水域、岸线、滨水区及周边绿地布局,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3.4.4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应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在满足绿地生态、景观、 游憩和其他基本功能的前提下, 合理地预留或创造空间条件, 对绿地自身及周边 硬化区域的径流进行渗透、调蓄、净化,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 排放系统相衔接,应包括以下规划内容:

1 应结合防洪排涝系统对超标暴雨径流的排放要求,合理布局城市绿地系 统,采用适宜的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 提出适合于不同类型绿地的低影响开发指 标。

2 应合理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规模和布局, 充分发挥绿地系统的渗透、 滞留、


调蓄和净化作用, 结合周边地区径流控制及雨水系统排水需求, 明确低影响开发

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发挥园林绿地系统的雨水消纳和生态净化功能。

3 应依据地形选择适宜的水生植物和湿生植物, 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景 观需求。

4 应明确多功能生态调蓄设施布局, 有条件的地区 应规划布局雨水湿地、 湿 塘等生态设施,对周边地区地表径流进行净化、渗透、调蓄与利用。

3.4.5 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应包括以下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1 应统筹协调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 系统,结合天津实际排水条件与内涝状况确定相关控制目标与建设内容, 并满足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等相关要 求。

2 应根据排水系统现状与内涝风险评估, 划定不同等级内涝风险分区, 明确 区域雨水峰值流量, 确定不同地区低影响开发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 控制目标 与指标的确定应与城市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中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控制目标相 衔接。

3 应根据初期雨水径流污染现状与城市水环境要求, 确定径流污染控制目标 及防治方式。明确悬浮物( SS)等径流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确定径流污染控制 方式并合理选择低影响开发设施。

4 应根据水资源条件与降雨时空分布特点,明确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及方 式。确定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总量、用途、方式和设施。

5 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 有效衔接方式和要求。

6 应结合城市绿地、 广场、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 优化低影响开发设施布局, 并衔接其他内涝防治设施的平面布局与竖向,共同组成内涝防治系统。

3.4.6 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应包括以下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1 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应细化落实低影响开发理念及控制目标, 减少道路 雨水径流量及污染物外排量。

2 应在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 提出各等级道路低影响开发 控制目标,如透水铺装率、绿地率等指标,指导道路规划与设计。


3 应协调道路红线内外用地空间布局与竖向。 道路两侧绿地及开放空间在满

足交通安全要求的基础上, 应充分考虑承接道路和两侧地块雨水汇入的功能, 兼顾景观效果。

4 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等级道路, 结合道路横断面、 纵断面设计提出适宜的 低影响开发设施选型与布局, 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城市道路设施的空 间衔接关系。

5 中心城区、 滨海新区核心区、 成片改造及新建地区应编制道路低影响开发 设施规划设计指引,明确各层级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 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点,指导道路低影响开发相关规划和设计。

6 作为超标雨水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符合相关要求, 并应做好与排水系统的衔接。

3.4.7 水系统、生态系统、地下空间、雨水利用等其他专项规划应落实、深化和 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 明确相关领域海绵城市建设的主 要目标、重点方向和建设途径。

 

3.5 控制性详细规划

3.5.1 应分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 目标与指标, 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指导下层级规划设计或地块出让与 开发。

3.5.2 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建设类型、排水分区或流域分区等进行低影响开发 控制指标的分解细化, 有条件的地区宜通过水文计算与模型模拟, 优化并明确地 块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

3.5.3 应明确各地块的蓝线、绿线定位,使地块及道路径流有组织地汇入周边绿 地系统和城市水系,并与城市雨水管道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3.5.4 应根据各地块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因地制宜地确定市政低影响开发设施 及其规模,并落实用地。

 

3.6 修建性详细规划

3.6.1 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


境可持续发展的低影响开发规划方案。

3.6.2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开展海绵城市相关论证,应包括以下低影响开发规 划内容:

1 开展低影响开发建设条件分析和论证, 对现状条件进行低影响开发限制因 素和有利因素的分析评价,提出低影响开发的难点和开发策略。

2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 结合地块自身情况, 合理确定开发地块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 下凹式绿地率、 透水铺装率等低影响开 发目标和控制指标。

3 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以及规划控制指标,确定低影响设施的类型、规模、 空间布局、用地、竖向标高等。

4 通过对低影响开发措施实施前后的年径流总量等相关指标、 景观效果进行 比较,评估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实施效果。

3.6.3 应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以及景观设计,选择适宜的低影响开发模式,优先 选择下凹式绿地、 透水铺装、 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 洼地等分散式源头削减 措施。可通过水文、水力计算或模型模拟,确定设施的类型、规模、空间布局、 用地等。

3.6.4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协调好与建(构)筑物的关系,保证必要的安全距离或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满足建筑退线等要求。 低影响开发设施在布局和外观设计 上应充分考虑景观、交通、人员活动和游憩安全的需要。

3.6.5 应根据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要求,开展相应的竖向规划设计,确定低影 响开发设施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 横坡应坡向绿化带,建筑与小区内的道路和广场铺装宜高于相邻绿化带。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海绵城市项目设计应综合考虑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 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需求, 重点将径流总量控制、 径流污染控制作为主要控制 目标。

4.1.2  海绵城市建设应采用 “渗、滞、蓄、净、用、排 ”等多种技术措施,统筹低 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等。

4.1.3 海绵城市的各类工程措施应与市政雨水管渠、雨水泵站合理衔接,按照海 绵城市理念开发建设的区域雨水管渠和雨水泵站的重现期等设计参数仍应按照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1.4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等于 3 公顷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方 案中应包括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用地面积小于 3 公顷的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 目,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且应满足相关指标要求。  4.1.5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城市杂用水、景观水体补水水源、冷却 用水等应优先采用再生水、雨水、海水淡化水等非传统水资源。

4.1.6 对地面易累积污染物的化工厂、金属冶炼加工厂、传染病医院、油气库、 加油加气站等区域产生的受污染的雨水不得实施雨水下渗, 不得对雨水进行收集 回用。

4.1.7 场地雨水出口宜设置或预留必要的雨水监控设施,一般应包括外排水流量 检测、雨量检测设备,雨水调蓄池、清水池应设液位计。

4.1.8 海绵城市项目在设计之前应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分析评价场地浅层地 基土的渗透性、 均匀性及地下水条件等, 为设计、 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和水 文地质参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应结合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综合布置, 可相互利用,亦可单独布置。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其中钻探 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当存在土层变化较大等异常情况


时宜增加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

2 采取的土试样应测定土的分类指标、物理性质指标及透水性指标。

3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满足成果报告场地浅层地基土的渗

透性、均匀性的评价要求,每个钻探取土试样孔中每层土至少取原状土试样 1

个。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 件(组), 渗透性试验深度不应小于 5m

4 勘察报告应对地层的分布规律、 均匀性、 渗透性等进行分析评价, 依据分 析评价结果对贮水、渗水等需求提出有关措施建议。

 

4.2 降雨参数

4.2.1 天津地区多年平均降雨量 574.9mm,累年年最大日降水量 135.2mm,年径 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参见表 4.2.1

4.2.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55%

60%

70%

75%

80%

85%

设计降雨量( mm

12.1

14.9

20.9

25.0

30.4

37.8

 

 

4.2.2 天津地区暴雨强度分为四个分区,暴雨分区详见附录 A.1,每个分区暴雨 强度按照公式( 4.2.21~4)计算。

1 I 区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公式( 4.2.21)计算。

2 1 4 1 ( 1 0.  7 5P6  2 l g )


q 0   .  6   8   9 3

(t 9.  6 0 9 3 )

 4.2.21


 


式中: q—— 设计暴雨强度 [L/(s

h·m

)]


 

t—— 降雨历时( min); P—— 设计重现期(年)。

适用范围为: 5mint 180minP=2~100 年。

2   II 区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公式( 4.2.2 2)计算。

 


q 2728(1

0.7672lg P)

4.2.22


(t 13.4757) 0.7386

 


式中: q—— 设计暴雨强度 [L/(s

h·m2)] 


t—— 降雨历时( min)

 

 

15


P—— 设计重现期(年 )

适用范围为: 5mint 180minP=2~100 年。

3   III 区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公式( 4.2.23)计算。

 


3034(1

q

0.7589lg P)

0.7849

 4.2.23


(t 13.2148)

 


式中: q—— 设计暴雨强度 [L/(s t—— 降雨历时( min)

h·m

)]


P—— 设计重现期(年 )

适用范围为: 5mint 180minP=2~100 年。

4   IV 区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公式( 4.2.24)计算。

 


2583(1

q

0.7780lg P)

0.7677

4.2.24


(t 13.5721)

 


式中: q—— 设计暴雨强度 [L/(s t—— 降雨历时( min)

h·m

)]


P—— 设计重现期(年 )

适用范围为: 5mint 180minP=2~100 年。

5 重现期为 1 年,降雨历时在 5min 180min 之间的暴雨强度设计值详见附  A.3.51

4.2.3 天津地区不同重现期 24h 降雨量见表 3.3.3

 


 

重现期 暴雨分区

Ⅰ区 Ⅱ区 Ⅲ区 Ⅲ区

4.2.3  不同重现期 24h 降雨量 (mm)


 

 

4.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以及天津市有关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4.2.5 不同种类下垫面的径流系数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

4.2.5 取值。

 

 

 

 

16


4.2.5 不同汇水面径流系数

汇水面种类 雨量径流系数 Ψzc

 

流量径流系数 Ψzm


绿化屋面(绿色屋顶,基质层厚度

 

0.30~0.40 0.40


 

 

 

 

 

 

 

 

 

 

 

 

 

 

 

 

 

 

 

 

 

 

 

 

 

 

 

 

 

 

 

 

 

 

 

4.2.6 汇水范围内的综合径流系数应根据不同地面种类的径流系数,按照其各自 面积占汇水面积的比例,按照下列公式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FΨi i

Ψz  4.2.6

F

 

式中: Ψz—— 综合径流系数;

 

2

F—— 汇水面积( hm 

 


Fi—— i 地块汇水面积( m

2


 

Ψi —— i 类下垫面的径流系数。

4.2.7 径流雨水水质应以实测值为准,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 4.2.7 取值。

4.2.7 天津地区雨水水质指标参考值

 

 

 


水质指标

范围 平均值 范围 平均值 范围 平均值


TN/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mg/L

 

 

 

 

4.3 技术措施

4.3.1 海绵城市建设可采用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湿 塘、调节塘(干塘)、蓄水池、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绿色屋顶等适宜技术措施。 4.3.2 下凹式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凹式绿地应低于周边地面或道路, 下凹深度应根据植物耐涝性能和土壤 渗透性能确定,宜为( 100~200mm

2 周边雨水宜分散进入下凹绿地,当集中进入时应在入口处设置缓冲措施。

3 下凹式绿地内应设置溢流口(如雨水口) ,溢流口顶部标高应高于绿地

(50~100)mm

4 种植土厚度不宜少于 250mm

4.3.3 透水铺装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水铺装可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砖路面。

2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 程》 CJJ/T 135 的有关规定,透水沥青路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沥青路面 技术规程》 CJJ/T 190 的有关规定,透水砖路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 面技术规程》 CJJ T188的有关规定。

3 铺装地面应满足道路承载力要求和冻融要求

4 透水铺装路面横坡宜采用 1.0%~1.5%

4.3.4 植草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沟断面形式宜采用倒抛物线形或梯形。

2 植草沟的边坡坡度(垂直 :水平)不宜大于 1:3,纵坡不应大于 4%。纵坡 较大时宜设置为阶梯型植草沟或在中途设置消能台坎。

3 末端深度不宜超过 40cm,平均深度不宜超过 30cm

4  底部宽度宜为 0.3m~1.5m

5 进水管进入植草沟时,周围 15cm 范围内应铺设碎石减少冲刷。

 

 

18


5 植草沟曼宁系数可按照附录 E 计算,转输型植草沟最大流速应小于

0.8m/s

6 转输型植草沟内植被高度宜控制在 100mm~200 mm

4.3.5 生物滞留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滞留设施宜分散布置且规模不宜过大, 生物滞留设施面积与汇水面面 积之比宜为 5%~10%,生物滞留设施汇水面积不宜大于 1ha

2 复杂型生物滞留设施换土层厚度宜为( 250~1200mm,换土层底部宜设 置透水土工布隔离层, 也可采用厚度不小于 100mm 的砂层(细砂和粗砂) 代替, 下部宜为( 250~300mm 碎(砾)石层,碎(砾)石层内埋置管径为( 100~150 mm 的穿孔排水管,碎石应洗净且粒径不小于穿孔管的开孔孔径。

3 生物滞留设施的蓄水层深度应根据植物耐淹性能和土壤渗透性能来确定, 宜为 200mm~300mm,并应设 100mm 的超高。

4 生物滞留设施内应设置溢流设施, 可采用溢流竖管、 盖篦溢流井或雨水口 等,溢流设施顶应低于汇水面 100mm

5  雨水在生物滞留设施内流速宜  0.8m/s

 

6 生物滞留设施应用于道路绿化带时,若道路纵坡大于 1%,应设置挡水堰 / 台坎,以减缓流速并增加雨水渗透量; 设施靠近路基部分应进行防渗处理, 防止 对道路路基稳定性造成影响。

4.3.6  湿塘(景观水体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口和溢流出水口应设置碎石、消能坎等消能设施。

2 前置塘驳岸形式宜为生态软驳岸,边坡坡度(垂直 :水平)宜为 1:2~1:8

3 主塘一般包括常水位以下的永久容积和储存容积,永久容积水深宜为

0.8m~2.5m

4 具有峰值流量削减功能的湿塘还包括调节容积,调节容积应在 24h~48h

内排空。

5 主塘与前置塘间宜设置水生植物种植区(雨水湿地) ,主塘驳岸宜为生态 软驳岸,边坡坡度(垂直 :水平)不宜大于 1:6

6  深度超过 0.7m 以上的湿塘应设置护栏、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4.3.7 调节塘(干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口应设置块石、碎石、消能坎等消能措施。

2 宜设置前置塘或者采用植草沟输水对雨水进行预处理。

3 调节区深度宜为 0.6m~3m,塘底设计成可渗透时,塘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

 

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不应小于

离)。

1m,距离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

3m(水平距

4 雨水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大于

24h

 

 

5  水深超过 0.7m 时应设置护栏、警示牌等安全防护与警示标志。

4.3.8  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蓄水池可采用钢筋混凝土蓄水池或者塑料模块拼装式蓄水池。

2 蓄水池入水口上游宜设泥砂分离装置。

3 池内构造应便于清除沉积泥砂,并应设检修维护人孔。

4 设于绿地内时,池顶覆土应高于周围 20cm 及以上。

5 应做抗浮计算,必要时采取抗浮措施。

6 应设有溢流排水措施,溢流出水进入雨水管道。

7 应设通气管。

4.3.9 雨水调蓄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蓄容积应根据需要控制的初期雨水量、 需要削减的雨水管道峰值流量确

定。

2  排空时间宜为( 6~24h,且放空流量不超过下游管道排水能力。

3 应优先采用重力自流排空; 当采用重力排空时, 应控制出水管渠流量,  采用设置流量控制井或利用出水管管径控制。

4 当设置水泵排空时, 宜采用雨后启泵排空, 设于埋地调蓄池内的潜水泵应 采用自动耦合式。

5  池底应设集泥井, 集泥井上方应设检查口或者人孔。 当调蓄池分格时,  格都应设检查口和集泥坑。池底设不小于 5%的坡度坡向集泥坑。检查口附近宜 设给水栓和排水泵的电源。

6 宜设冲洗设施。

7 应设有溢流排水措施,溢流出水进入雨水管道。

8 应设通气管。


4.3.10 植被缓冲带坡度宜为 2%~6%,宽度不宜小于 2m

4.3.11 绿色屋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平屋顶和坡度  15°坡屋顶。

2 可采用简单式和花园式,简单式绿色屋顶的基质深度不宜大于 150mm 花园式绿色屋顶在种植乔木时基质深度可超过 600mm

3 既有屋顶进行绿化时,应对原结构进行鉴定和评估。

 

4.4 设施计算

 

I 径流总量控制

4.4.1 场地需要控制的径流总量 V  应按照公式 4.4.1 确定:

 


V 10

zchy F

(4.4.1)


式中: V—— 需要控制的径流总量 (m3 

 

ψzc  —— 雨量径流系数,见表 4.2.5

 

hy —— 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下对应的日降雨量( mm)

 

2

F—— 汇水面积( hm )

 

4.4.2 渗透设施渗透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Ws= KJ Asts (4.4.2)

式中: Ws—— 渗透设施渗透量( m3

α—— 综合安全系数,一般可取 0.5~0.8 K—— 土壤渗透系数( m/s),见附录 D J—— 水力坡降,一般可取 1.0

As—— 有效渗透面积( m2

ts—— 渗透时s当用于调蓄时应 12h渗透(塘渗透井可取  72h

其他 24h

 

4.4.3 渗透设施的有效渗透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水平渗透面按投影面积计算。

2 垂直渗透面按有效水位高度的 1/2 计算。

3 斜渗透面按有效水位的 1/2 所对应的斜面实际面积计算。

4 地下渗透设施的顶面积不计。

 

 

21


4.4.4 渗透设施进水量不应大于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并应按下式计算:

 


Wj 60

qc 1000

( Fy m

F0 )  t c

 4.4.4


式中: Wj —— 渗透设施进水量( m3

Fy—— 渗透设施受纳的集水面积( hm2

F0 —— 渗透设施的直接受水面积( hm2,埋地渗透设施为 0

tc—— 渗透设施产流历时 min,产流历时经计算确定, 不宜大于 120min qc—— 渗透设施产流历时对应的暴雨强度( L/s.hm2),按 1~2 年重现期计

算。

4.4.5 渗透设施产流历时内的蓄积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Wp=Wj  Ws 4.4.5

式中Wp—— 产流历时内的蓄积水量  m3产流历时经计算确定, 宜小于 120min

 


4.4.6 渗透设施的储存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Wp V1

nk

式中: V1—— 渗透设施的储存容积( m3

nk—— 填料的孔隙率,不小于 30%,无填料时取 1.0

 

 

4.4.6


 

4.4.7 雨水调蓄设施的储存容积宜根据设计降雨过程变化曲线和设计出流量变化 曲线经模拟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采用下式计算。

 


V2=max[

60

Qi

1000

Qo )tm ]

 4.4.7


式中 : V2—— 调蓄池贮水量( m3

tm—— 调蓄池蓄水历时( min,不大于 120min Qi —— 调蓄池进水流量( L/s

Qo—— 出水管设计流量( L/s

4.4.8 下凹式绿地的滞蓄容积 V 3 应按照下凹面积和下凹深度确定,计算下凹深 度时只考虑 10cm 以上部分。

4.4.9 生物滞留设施的滞蓄容积 V 4 应按照滞留设施的容积和孔隙率确定。

4.4.10 当采用多种技术措施组合控制雨水径流总量时, 各技术措施的有效滞蓄水 量应符合下式要求:

 

22


Ve=V1+V2+V3+V4 1.05V 4.4.10

式中: Ve—— 各类技术措施控制的径流雨水总量( m3); 4.4.11 建设场地外排雨水总量 Vp 应按下式计算。

Vp = VVe (4.4.13

式中: Vp—— 建设场地外排雨水总量( m 3

4.4.12 用于削减雨水管道高峰流量的调蓄池,其有效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Vc [

0.65

(

n1 .2

b 0.5

.

t n 0.2

1.10) lg( at

0.3)

0.215 n0.15

].QS .t


 


 

式中: Vc—— 调蓄池有效容积( m3

4.4.15


 

αt—— 脱过系数,取值为调蓄池下游排水管道设计流量和上游排水管道设 计流量之比;

Qs—— 调蓄池上游设计流量( m3/min ); bn—— 暴雨强度公式参数;

t —— 降雨历时( min

4.4.13 调节池出水管设计流量应按场地开发前雨水排放流量计算, 其中综合径流 系数宜取 0.2,排空时间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t' Vc

3600Qx

4.4.16


式中: t排空时间( h,当降雨过后才外排时,出水管设计流量宜按 6h~12h

排空调蓄池计算。

Qx 下游排水管道或设施的受纳能力( m3/s

η—排放效率,一般可取 0.30.9

 

 

II 径流污染控制

4.4.14 城市规划和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中应采取初期雨水收集处理、 在合流制地区 建设调蓄池、 对雨水进行处理、 加强管道养护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年径流污染 控制率以悬浮物( SS)的控制率计算,新建、改建区域(项目)年径流污染控制 率宜大于 40%

 

23


4.4.15 各类低影响开发设施对于径流污染物的控制率应以实测数据为准, 缺乏资

料时,可按照表 4.4.15 取值。

4.4.15 低影响开发设施径流污染控制率

 


技术措施

污染物去除率

技术措施

(以 SS 计算, %

污染物去除率

(以 SS 计算, %


 

透水砖铺装 透水水泥混凝土

80~90

80~90

蓄水池 雨水罐

80~90

80~90

透水沥青混凝土

80~90

调节塘

——

绿色屋顶

70~80

调节池

——

下凹式绿地

——

转输型植草沟

35~90


简易型生物滞留

设施 复杂型生物滞留 设施

—— 干式植草沟 35~90

 

70~95 湿式植草沟 ——


湿塘 50~80 植被缓冲带 50~75

初期雨水弃流设


雨水湿地 50~80

注: SS 去除率数据转引自《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40~65


 

4.4.16 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径流污染控制时, 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 可按照 下式计算:

 


Vc=3600ti

nanb Qdrβ  4.4.16


式中: Vc—— 调蓄池有效容积( m3

ti——调蓄池进水时间( h),宜采用 0.5h~1h,当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溢流 污水水质在单次降雨事件中无明显初期效应时,宜取上限;反之,可取下限;

na—— 调蓄池建成运行后的截留倍数,由要求的污染负荷目标削减率、 当地截留倍数和截流量占降雨量比例之间的关系求得;

 

nb—— 系统原截留倍数;

Qdr —— 截留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 m3

/s

β—— 安全系数,可取 1.1~1.5

 

4.4.17 用于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时, 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 可按下列 公式计算:

Vc=10HFΨzβ  4.4.17

式中: H—— 调蓄深度 (mm),按照降雨量计,宜不小于 8mm Ψz—— 综合径流系数,参照公式 4.2.6 计算;

24


β—— 安全系数,可取 1.11.5

4.4.18 用于合流制地区面源污染控制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也可按照公式

 4.4.17)计算,电台道地区、上海道地区及五大道地区 H 宜不小于 12mm,其 它地区 H 宜不小于 10mm

 

4.5 建筑与小区

 

I 一般规定

4.5.1 建筑与小区应将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作为主要控 制目标,兼顾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4.5.2 建筑与小区的景观水体、绿地和低洼地应具有雨水储存和调蓄功能,景观 水体宜建成雨水调蓄、水体净化和生态景观为一体的多功能生态水体。

4.5.3 绿色屋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 155的有 关要求,应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

4.5.4 建筑与小区内以及外排雨水设施的重现期标准不得降低,外排雨水峰值流 量不应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II 系统设计

4.5.5 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系统设计应根据降雨量、地质资料、总平面图、初步 竖向设计、市政条件等经分析计算后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设计依据、设计参数。

2 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3  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 (对于改建建筑与小区,应包括现状调查 )

4 设施规模和布局。

5 竖向控制、外排雨水总量测算。

6 投资估算和预期效益。

7 风险评估。

4.5.6 应统筹协调场地内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等的布局和竖向,合理 规划地表径流, 使径流雨水有组织自流汇入周边绿地系统和水系, 并与城市雨水

管渠系统相衔接。

4.5.7 建筑与小区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利用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


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绿色生态设施,并应满足

以下要求:

1 新建工程硬化面积达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宜配建雨水调蓄设施 或者采取其他雨水控制与利用措施, 雨水调蓄设施配建标准可为: 每千平方米硬 化面积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 30  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雨水调蓄设施可包括具 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下凹式绿地、湿塘、调节塘、调蓄池、蓄水池等。

2 绿地中应至少有 50%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下凹深度宜为

 10~20cm

3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广场、停车场等宜采用透水铺装,新建项目硬化地 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 40%;改建项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应比改建前增  10%以上,下凹式绿地面积比应比改建前增加 10%以上。

4.5.8 改造建筑与小区经过鉴定与评估确定安全时,可采用绿色屋顶,绿色屋顶 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5 和《种植屋面工程技 术规程》 JGJ 155的规定。

4.5.9 屋面雨水宜采取雨落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断接并引入周边绿地内小 型、分散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或通过植草沟、 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 调蓄设施,也可通过雨落管接入雨水收集罐。

4.5.10 地面雨水宜综合采用生态排水和雨水管渠, 雨水首先汇入道路绿化带及周 边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并通过设施内的溢流排放系统与其它低影响开发设 施或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4.5.11 建筑与小区同时设有雨水利用与再生水利用系统时,应统筹考虑系统设 计。

 雨水收集与截污

4.5.12 屋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宜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

4.5.13 建设用地内平面及竖向设计应考虑地面雨水收集要求, 硬化地面雨水应有 组织排向收集设施。

4.5.14 硬化地面雨水收集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或雨水沟, 且污物应 便于清理。

4.5.15 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应尽量选择污染较轻的屋面、广场、人行道等汇流面,


对雨水进行收集。

4.5.16 初期雨水的弃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对初期径流雨水进行弃流,屋面弃流厚度可取

1mm~3mm,小区路面弃流厚度可取 2mm~5mm

2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 当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形式。 当雨水蓄水池设在室外时,弃流池不应设在室内。

3  弃流雨水可排入污水管道, 应采取防止污水倒流进入雨水管道的措施; 件允许时,也可就近排入绿地。

4 应对接纳弃流雨水的污水管道输水能力进行校核, 输水能力不足时, 宜设 置弃流雨水调蓄设施, 经调蓄后, 弃流雨水和原污水的水量不应超过污水管道输 送能力。

4.5.17 弃流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弃流雨水宜通过重力自流排除。

2 当弃流雨水采用水泵排水时, 池内应设置将弃流雨水与后期雨水隔离开的 分隔装置。

3 进水口应设置格栅,格栅的设置应便于清理污物。

4 弃流池底部应具有不小于 0.10 的底坡,并坡向集水坑。

5 排除初期径流水泵的阀门应设置在弃流池外。

6 采用水泵排水的弃流池内应设置搅拌冲洗系统。

7 弃流池应设有监测水位的措施。

4.5.18 雨水进入调蓄池之前应设置拦污和除砂装置。

4.5.19 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宜设置弃流设施。

 

 

IV 雨水入渗、滞留

4.5.20 建筑与小区雨水入渗、 滞留可根据地形、 土壤地质条件、 土壤含盐量等条 件采用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等浅层入渗方式,在条件 适宜时可采用渗井(池) 、渗管(渠)等深层入渗方式。绿地内表层土壤入渗能 力不足时,可增设人工渗透设施。

4.5.21 雨水入渗场所应有详细的地质勘查资料, 地质勘查资料应包括区域滞水层


分布、土壤种类和相应的渗透系数、地下水动态等。

 

-6 -3


4.5.22 雨水入渗系统的土壤渗透系数宜为 10

的高差应大于 1.0m

m/s~10

m/s,且渗透面距地下水位


 

4.5.23 雨水入渗场地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 下列场地不得采用雨水入 渗系统:

1 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地。

2 盐渍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地。

3 可能造成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场地。

4.5.24 埋地设置的雨水入渗设施宜设在绿地、 停车场、非机动车路面、 广场下面, 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不得对周围建筑物、管道及其他设施产生不利影响。

2 距建筑物基础边缘不应小于 5.0m

3 雨水入渗设施底部和侧壁应包覆透水性土工布, 土工布单位面积质量宜为

 

2

 200~300 g/m ,其透水性能应大于所包覆渗透设施的最大渗水要求,并应满

 

足保土、透水和防堵的要求;土工布外侧应有不少于 30cm 碎石。

4 雨水入渗设施宜设置弃流和溢流设施。

5 当入渗设施兼做调蓄设施时,其容积应满足入渗时间不大于 24h 的要求。

4.5.25 对于土壤全盐量高于 0.3%的场地,应在保证植物生长安全与土壤排盐措 施有效的基础上, 通过微地形处理、 盲沟+暗管组合排盐、 湿塘或者调节塘等方 式滞蓄雨水。

4.5.26 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设有疏水片材或疏水管时, 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可 作渗透层。当覆土层厚度超过 1.0m 时,可设为下凹式绿地或在覆土内埋设入渗 设施。入渗面至渗排设施间的土壤厚度不应小于 300mm

4.5.27 当采用高位花坛、 生态树池、 生物滞留带等生物滞留设施时, 底部宜采用 非硬质铺装。距离建筑或者路基较近时,可采用防水土工膜防渗。

4.5.28 下凹式绿地收纳客地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边雨水宜分散进入下凹绿地,当集中进入时应在入口处设置缓冲措施。

2 下凹式绿地植物应选用耐淹的品种。

3 径流污染较为严重的小区,在径流雨水进入绿地前将部分污染物进行截流


净化。

4.5.29 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 600mm,并应 设置排水系统。

4.5.30 植草沟与洼地入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在满足地面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宜设置浅沟或洼地。

2 积水深度不应超过 300mm,转输型植草沟、渗透型植草沟积水时间不应 超过 24h

3 进水区的进水宜沿沟长多点分散布置,宜采用明沟布水。

4.5.31 生物滞留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径流雨水可由雨落管接入生物滞留设施, 道路径流雨水可通过路缘石 豁口进入,路缘石豁口尺寸和数量应根据道路纵坡等计算确定。

2 对于污染严重的汇水区应选用植草沟、 植被缓冲带或沉淀池等对径流雨水 进行预处理, 去除大颗粒的污染物并减缓流速; 应采取弃流、 排盐等措施防止融 雪剂或石油类等高浓度污染物侵害植物。

4 复杂型生物滞留设施结构层外侧及底部应设置透水土工布, 防止周围原土 侵入,如经评估认为下渗会对周围建(构)筑物造成塌陷风险,或拟将底部出水 进行集蓄回用时可在底部和周边设置防渗膜。

4.5.32 入渗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壁应外敷砾石层,井底渗透面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硅砂砌 块井壁外可不敷砾石。

2  底部及周边的土壤渗透系数应大于 5×10  m/s

 

3 入渗井砾石层外应采用透水土工布或性能相同的材料包覆。

4.5.33 渗透管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渗透管沟宜采用穿孔塑料管、无砂混凝土管、塑料模块或排疏管等材料。 渗透层宜采用砾石, 砾石外层应采用透水土工布包覆; 塑料模块外宜直接包覆透 水土工布。

2 塑料管的开孔率宜取 1.0%~3.0%,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不应小于 20% 渗透管沟应能进行疏通,疏通内径不应小于 150mm,检查井之间的管沟敷设坡 度宜采用 0.01 0.02

3 渗透管沟应设检查井或渗透检查井,井的间距不应大于渗透管管径的 150


倍。井的出水管标高宜高于入水管口标高, 但不应高于上游相邻井的出水管口标

高。渗透检查井应设 0.3m 沉砂室。

4 渗透管沟不应设在行车路面下。

5 地面雨水进入渗透管前宜设泥沙分离井渗透检查井或集水渗透检查井。

6 地面雨水集水宜采用渗透雨水口。

7 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测试段,长度宜为( 2~3m,两端设置止水壁,测试段 应设注水孔和水位观察孔。

4.5.34 渗透管  排放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施的末端必须设置检查井和排水管,排水管连接到雨水排水管网。

2 渗透管的管径和敷设坡度应满足地面雨水排放流量的要求, 且渗透管直径 不小于 200mm

3 检查井出水管口的标高应能确保上游管沟的有效蓄水,当设置有困难时, 则无效管沟容积不计入储水容积。

V 雨水调蓄

4.5.35 雨水调蓄设施可采用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湿塘) 、调节塘、洼地、 雨水罐等设施,当上述设施的调蓄容量不满足时,可设置调蓄(节)池等。  4.5.36 雨水调蓄设施应设有溢流进入雨水管道的设施。

4.5.37 景观水体宜采用非硬质池底及生态驳岸。

4.5.38 雨水调蓄池和建筑物的距离宜不小于 3 米。

4.5.39 雨水调蓄池可兼做沉淀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调蓄池的形状,其长宽比、直径与深度比、深度、池底纵坡等参数应 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中对初次沉淀池的有关规定。

2 进水管、出水管的设置应防止水流短路。

3 避免进出水扰动沉积物。

4 进水端宜均匀布水。

 

 

VI 雨水处理及回用

4.5.40 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可回用于景观用水、 绿化用水、 循环冷却系统补水、  车冲洗用水、路面、地面冲洗用水等。


4.5.41  雨水回用系统处理后的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水质标准的规定。   

水同时回用为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宜按回用途径的最高要求确定。

4.5.42 雨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建筑与小区的总体规划, 综合考虑与再生水处理站 的关系确定,并应利于雨水的收集、贮存、处理和回用。

4.5.43 雨水处理工艺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雨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收集雨 水的水量、水质,以及雨水回用的水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5.44 雨水回用管道可与再生水回用管道合并使用。

4.5.45 雨水回用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供居民回用的雨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2 雨水管道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3 雨水回用于市政杂用时,应在取水口上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4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 “雨水不得饮用 ” 标识。

 

4.6 市政工程

I 一般规定

4.6.1 市政工程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应将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 控制作为主要控制目标,兼顾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4.6.2 市政工程中城镇道路、公路(高速公路) 、桥区、城市绿地与广场、郊野公 园、市政厂(场)站、河道水系、湿地等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

4.6.3  市政工程海绵城市建设不应降低相应工程雨水管道、  泵站设计重现期标准。

4.6.4 根据防洪排涝规划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雨水的绿地、广场、郊野公园以及规 划用于应对超标雨水的自然水体、 多功能调蓄水体、 行泄通道、 调蓄池等自然途

径或者人工设施,其总体布局、规模、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设计要求,并 与城市雨水系统、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

II 系统设计

4.6.5 市政工程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应根据降雨量、地质资料、工程类型、总平面 布置、周边绿化、水系情况、初步竖向设计等条件经分析计算后提出,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 设计依据、设计参数。

2 雨水径流总量控制、 雨水径流峰值控制、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等海绵城市建 设目标。

3 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对于改建工程应对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估)

4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和布局。

5 地面高程控制、外排雨水总量测算。

6 预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径流污染控制率、 峰值流量控制、 雨水资源化利 用情况等。

7 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施工及养护。

8 风险评估。

9 投资估算与预期效益。

4.6.6 市政工程可采用下凹式绿地、透水路面、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植被缓 冲带、湿塘、雨水湿地、调蓄池、调节塘等技术措施。

4.6.7 新建、扩建、改建排水管道、排水泵站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扩建污水管道、 污水泵站设计流量, 应包括收水范围内初期雨水弃 流量。

2 初期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时,应按照 4.5.16 条对污水管道输水能力进行复

核。

3 改建污水泵站应对收水范围内增加初期雨水弃流量后泵站能力进行复核, 保证水泵在高效区运行。

4 新建、改建、扩建雨水管道、雨水泵站设计流量不核减初期雨水弃流量。

4.6.8 规划及新建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中应包括收水范围内初期雨水弃流量,现 状污水处理厂应充分利用设施冗余接纳初期雨水水量。

III 城镇道路

4.6.9 城镇道路应在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优化道路断面,根 据道路等级, 充分利用道路的横断面、 纵断面布置及周边绿地空间实现对径流雨 水的控制。 规划作为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 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 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

4.6.10 城镇道路海明城市控制目标应以削减地表径流与控制面源污染为主、 雨水


收集利用为辅。机动车道雨水应以调蓄排放为主,人行道雨水应以入渗为主。

4.6.11 城镇道路红线及绿线范围内可采用下凹式绿地、 透水路面、生物滞留设施、 植草沟、植被缓冲带、湿塘、调节塘、调节池等技术措施。

4.6.12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优化道路断面设计, 优化横坡坡向、 路面与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的竖 向关系等,使路面雨水汇入周边绿地。

2 城镇道路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 透水铺装率不应低于 70%;非机动车道 可优先采用透水铺装。

3 道路单侧绿化带宽度大于等于 2.5m 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滞蓄人行道雨 水且应设置溢流式雨水口。

4 对于道路单侧绿化带宽度大于等于 20m 的城镇道路,宜通过设置湿塘、 调蓄塘等措施, 保障在 2~3 年降雨重现期条件下人行道、 绿化带产生的雨水不外 排。

5 城镇道路单侧绿化带宽度大于等于 30m 时,根据地区排涝规划需要可设 置雨水调蓄设施。

6 城镇道路雨水口宜采用截污型雨水口。

IV 公路(高速公路)

4.6.13  公路(高速公路) 海绵城市建设应以削减地表径流总量、 控制面源污染为 主、雨水收集利用为辅。

4.6.14 公路(高速公路)可采用植草沟、植被缓冲带、湿塘、雨水湿地、生物滞 留设施等技术措施。

4.6.15  公路(高速公路) 两侧绿化带宜采用植草沟代替雨水管道输送雨水, 宜采 用湿塘、调节塘等措施滞蓄雨水,在 2~3 年重现期条件下,径流雨水不外排。 4.6.16 公路(高速公路)服务区应采用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生物滞 留设施、湿塘、雨水湿地、调节塘、调蓄池等设施,以及通过采用雨水回用,使 服务区在 3~5 年重现期条件下,雨水不外排。

4.6.17 公路经过或穿越水源保护区, 应在公路两侧或排水系统下游修建雨水应急 处理及储存设施。


V 立交桥桥区(下穿地道)

4.6.18 立交桥区海绵城市建设应以削减地表径流峰值流量、 控制面源污染、 雨水 收集利用为主, 下穿地道收水范围内应以削减峰值流量、 防止发生内涝、 保障安 全为主。

4.6.19 新建下穿地道桥区应合理确定雨水汇水面积,采用客水外截、高水高排、 低水低排、互不连通的系统,应采取措施防止客水进入低水系统。

4.6.20 立交桥桥区雨水宜引入桥区绿地、 生物滞留设施、 调节塘、湿塘等设施内,  2~3 年降雨重现期条件下,径流雨水不外排。调节塘、湿塘应设置放空管道, 放空时间宜采用( 6~12 h

4.6.21 立交桥桥区绿地内宜采用植草沟输送雨水, 宜对初期雨水进行弃流, 弃流 后的雨水应经过水量复核后排入附近污水管道。

4.6.22 积水深度大于等于 2m 的湿塘、调节塘与桥梁结构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4.6.23 立交桥区绿化用地内人行通道、 交通量少的道路应采用透水路面, 透水路 面比例不低于 80%

4.6.24 下穿地道雨水调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调蓄设施的有效容积应为下穿地道汇水范围内不能由雨水泵站排出 的产流量;当考虑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时,还应增加初期出水调蓄容积。

2 调蓄池应在降雨前、 降雨后及时排空, 排空时间宜为 6 h ~12 h,且出水管 排水能力不超过下游受纳市政管道排水能力。

4.6.25 下穿地道雨水箅子应横向布置。雨水箅子收水能力安全系数应大于 2.0

VI 城市绿地与广场

4.6.26 城市绿地与广场海绵城市建设应以削减地表径流总量、 削减峰值流量、  制面源污染、雨水收集利用为主。

4.6.27 城市绿地与广场应在满足景观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采用下凹式绿地、 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雨水花园、湿塘、调节塘、调蓄池、湿地等 技术措施滞蓄、 净化自身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 规划承担城市排水防涝功能的城 市绿地与广场,其总体布局、规模、竖向设计应与城市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 4.6.28 新建、扩建城市绿地与广场的硬化地面中透水铺装率不低于 50%,改建绿 地与广场硬化地面中透水铺装率不低于 40%


4.6.29 城市绿地中水体应根据水流方向、速度和冲刷强度,合理设置生态驳岸。

水体周边植物应结合区域污染源种类,选择吸污能力强的植物。

4.6.30 城市绿地中水体补水水源和绿地灌溉用水应优先选择雨水或者再生水。

4.6.31 补植、更换植物时优先选用耐旱、耐涝、耐盐、耐污等能力较强的乡土植 物。见附录 C

VII 郊野公园

4.6.32 郊野公园海绵城市建设应以削减地表径流总量、 削减峰值流量、 控制面源 污染、雨水收集利用为主,应自行消纳因地面硬化而增加的径流量。

4.6.33 郊野公园可采用透水铺装、 生物滞留设施、 下凹式绿地、 调节塘、调节池、 坑塘、植草沟等海绵城市技术措施。

4.6.34 郊野公园规划设计应充分利用现状地形地貌和植被特点, 减少人为地形处 理及原有大树移植。

4.6.35 新建郊野公园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低于 85%

4.6.36 郊野公园的水体岸线应设计为生态驳岸, 并根据调蓄水位变化选择适宜的 水生及湿生植物。

4.6.37 郊野公园应对服务设施内产生的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和回用。

VIII 市政场站

4.6.38 市政场站海绵城市建设应以削减雨水径流总量、 削减峰值流量、 控制径流 污染、实施雨水收集与利用为主。

4.6.39 市政场站可采用下凹式绿地、透水路面、雨水花园、绿色屋顶、植草沟、 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湿地、调蓄池、调节塘、雨水罐等海绵城市技术措施。   4.6.40  对雨污分流不彻底、 短期内难以完全改建的地区, 雨水泵站前可设置混接 污水、初期雨水截流设施, 在对受纳污水管道输送能力进行复核后, 将非雨季泵 站前池中混接的污水或中小雨初期雨水进行截流,排入污水管道。

4.6.41 占地面积大于等于 3ha的新建、改建市政场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市政场站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大于等于 80%,年污染物总量控制率

(以 SS 计)应大于等于 40%,改建市政场站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大于等于 50% 年污染物总量控制率(以 SS 计)应大于等于 20%

2 新建市政场站场区内应采用下凹式绿地, 绿地面积中下凹式绿地比例应大


于等于 50%;改建场站场区内下凹式绿地比例应大于等于 20%

3 新建市政场站厂区内人行道宜采用透水路面, 硬化地面中透水铺装率应大 于等于 70%;改建场站场区内透水铺装率应大于等于 30%

4 以敞开式构筑物为主的地上污水处理厂, 应在 2~3 年降雨重现期条件下产 生的雨水不外排。

4.6.42  合流制地区、 雨污分流不彻底的区域、 初期雨水污染较重的区域, 宜在雨 水泵站或者合流泵站设置雨水处理设施。

IX 河道水系

4.6.43 河道水系海绵城市建设应以削减雨水峰值流量、 控制径流污染、 雨水资源 化利用为主。

4.6.44 应充分利用城市河道水系的滨水绿地, 在宽度适宜的绿地内设计植被缓冲 带、生物滞留设施、 植草沟、 湿塘、雨水湿地等技术措施, 调蓄、净化径流雨水。 4.6.45 建设新的水体或扩大现有水体的水域面积时, 应与海绵城市建设雨水控制 目标相协调, 增加的水域宜具有雨水调蓄功能, 水体应根据调蓄水位变化选择适 宜的水生及湿生植物。

4.6.46 河道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河流的自然形状, 平面形状要蜿蜒曲折, 形成交替的浅滩和深 潭等。

2 应保留及恢复河道的自然弯曲形态,控制裁弯取直。

3 应减少高挖低填,减少土方工程量。

4.6.47 当需要滨水绿化带接纳相邻城市道路等不透水或者弱透水地面的雨水径 流时,应设植被缓冲带,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植被缓冲带宽度应由各种不同功能要求确定。

2 缓冲带内植物应根据土壤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因素确定,宜选择耐污、 抗病虫害、 耐淹等能力较强的乡土植物, 土壤含盐量高的地区还应选择耐盐能力 强的植物。

X 人工湿地

4.6.48 人工湿地应以削减雨水污染、实施雨水回用为主。

4.6.49 人工 湿地设计应优先利用城镇及周边区域的天然湖塘洼地、 沼泽地、 湿地


等自然水体滞留雨水减少外排雨水量。厂区内雨水宜就近排入湿地处理单元。

4.6.50 人工湿地雨水处理系统可由单一或多个类型的人工湿地组成, 根据实际情 况,可采用并联式、串联式或组合式。

4.6.51 新建人工湿地雨水系统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低于 85%,年径流污染 物控制率应不小于 60%(以 SS计)。

4.6.52 人工湿地雨水处理系统的设计规模宜根据汇水区域及上游雨水设施的情 况确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口应设置缓冲消能设施,防止扰动。

2 应设置前置预处理池。

3 进水口流速不宜大于 0.5m/s

4 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120min

4.6.53 人工湿地出水可回用于景观水体补充水、 城市杂用水等, 出水进行回用时 应满足相应回用途径水质标准的要求。

4.6.54 人工湿地雨水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应根据进水水质条件和出水水质要求, 综合考虑各类型人工湿地的特点和工程用地等环境条件,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

4.6.55 人工湿地植物应选择对污染物去除效果好、 根系发达、 具有抗冻及抗病虫 害能力、景观效果好、维护管理容易的本土植物。当湿地进水含盐量高时,还应 选择耐盐植物。


 

5 施工与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各项工程的规模、竖向、平面布局、技术参数应按照 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5.1.2 施工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或具有施工经验。

5.1.3 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 须按相关要求进行进场验收。

5.1.4 施工现场应有针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5.1.5 施工现场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对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 和破坏。

5.1.6 雨水入渗工程采用的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 级配良好,含泥量不应大于 3% 粗骨料不得采用风化骨料,粒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含泥量不应大于 1%

 

5.2 施工

 

5.2.1 下凹式绿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入口尺寸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入口采用碎石或者砾石作为消能措 施时,碎石或者砾石粒径、 布设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 雨水出口溢流设施应符合 设计要求。

2 绿地断面和溢流口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3 下凹区域原土或者换填土粒径不应超过 5cm,回填密实度不宜过高,不应 降低自然土壤的渗透能力,不得采用机械压实。回填土中掺加中、粗砂时,中、 粗砂粒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靠近路基或者建 (构)筑物,按照设计要求需要铺设土工膜或者土工布时, 土工膜、土工布的产品性能、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植物种植应满足园林专业要求。

5.2.2 透水路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水路面应按下列工序进行施工:

路基挖槽 →路基基层 →透水垫层 →找平层 →透水面层 →清扫整理 →透水能 力确认

2 路基开挖应达到设计深度, 并应将原土层夯实, 壤土、 黏土路基压实系数 应符合设计要求。路基基层应平整。基层纵坡、横坡及边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透水垫层应采用连续级配砂砾料、 单级配砾石等透水性材料, 并应满足下 列要求:

1)单级配砾石垫层的粒径应为( 5~10mm,含泥量不应大于 2.0%,泥 块不应大于 0.7%,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 2.0%。在垫层夯实后用灌砂法检测 现场干密度,现场干密度应大于最大干密度的 90%

2)连续级配砂砾垫层的粒径应为( 5~40mm,松铺厚度每层一般不应超  300mm,厚度应均匀一致,无粗细颗粒分离现象,宜采用碾压方式压实,压 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垫层厚度允许偏差不宜大于设计值的 10%,且不宜大于 10mm

4 找平层宜采用粗砂、细石、细石透水混凝土等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砂细度模数宜大于 2.6

2)细石粒径宜为( 3~5mm,采用单级配, 1mm 以下颗粒体积比含量不 应大于 35%

3)细石透水混凝土宜采用( 3~5mm 的石子或粗砂,其中含泥量不应大  1%,泥块含量不应大于 0.5%,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 10%

4)找平层应拍打密实。砂层和垫层之间应铺设透水性土工布分隔。

5 透水面砖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透水砖产品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要求时抗压强度应大于 35MPa 抗折强度应大于 3.2MPa,渗透系数应大于 0.1mm/s,磨坑长度不应大于 35mm 冻融循环试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铺砖时应用橡胶锤敲打稳定,但不得损伤砖的边角,铺设好的透水砖 应检查是否稳固、平整,发现活动部位应立即修正;

3)透水砖铺设后的养护期不得少于 3d

4)平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5mm,相邻两块砖高差不应大于 2mm,纵坡、


横坡应符合设计要求,横坡允许偏差 ±0.3%

6 透水面层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透水性水泥混凝土和透水性沥青混凝土;

2)水泥宜选用高强度等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 所用石子粒径宜为 5~10

mm。透水性混凝土的孔隙率不应小于 15% 3)透水性水泥混凝土施工时在路盘上安好模板后, 应对路盘面进行清扫;

4)浇筑透水性混凝土宜采用碾压或平板振捣器轻振铺平后的透水性混凝 土混合料,不得使用高频振捣器;人工操作时用耙子敷均,用压实器压实,用刮 板找平;

5)透水沥青混凝土施工时应使用人力或沥青修整器保证敷设均匀,在混 合物温度未冷却时迅速施工, 混合材料不能分离。 使用沥青修整器敷均时, 应人 工修正。在温度降低时,有团块或沥青分离物,在敷均时应注意予以剔除;

6)透水性混凝土每( 30~40m2  做一接缝,养护后灌注接缝材料;

7)养护时间宜大于 7d,并宜采用塑料薄膜覆盖路面和路基。

7 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表面的清扫和残材的清理。

5.2.3 植草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入口、 出口尺寸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入口采用碎石或者砾石作为 消能措施时,碎石或者砾石粒径、布设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植草沟断面、挡水堰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3 种植土粒径不宜超过 5cm,回填密实度不宜过高,不得采用机械压实。回 填土中掺加中、粗砂时,中、粗砂粒径及掺加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靠近路基或者建 (构)筑物,按照设计要求需要铺设土工膜或者土工布时, 土工膜、土工布的产品性能、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植物种植应符合设计要求。

5.2.4 生物滞留设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入口尺寸和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入口采用碎石或者砾石作为消能措 施时,碎石或者砾石粒径、布设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

2 生物滞留设施尺寸、溢流口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3 种植土厚度、碎石(砾石)蓄水层厚度(如果有)应符合设计要求。碎石


(砾石)应洗净后使用。

4 种植土粒径不宜超过 5cm,回填密实度不宜过高,不得采用机械压实。回 填土中掺加中、粗砂时,中、粗砂粒径及掺加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生物滞留设施底部采用防渗膜时, 防渗膜的产品性能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

求。

5.2.5 湿塘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塘的平面位置、尺寸、边坡坡度、雨水入口消能设施、雨水出口整流设 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前置塘和主塘采用配水石笼时,石笼网材料、块石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种植的水生植物应符合设计要求。

5.2.6 调节塘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节塘的平面位置、尺寸、边坡坡度、雨水入口消能设施、雨水出口整流 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前置塘和主塘采用配水石笼时,石笼网材料、块石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2.7 硅砂砌块拼装组合水池的钢筋混凝土底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地基基础进行复验后方可进行施工。

2 渗透池应在底板上铺设透水土工布。

3 蓄水池应在底板浇筑前铺设不透水土工膜, 底板下压埋的不透水土工膜宽 度不应小于 500mm,且超出底板周边长度不应小于 300mm,设于底板下的不透 水土工膜应在底板浇筑前完成焊接和检查工作。

4 养护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5.2.8 硅砂砌块池体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浆砌筑池体应在底板验收合格后进行。砌筑前应将硅砂砌块用水浸透。

2 池体砌筑采用水泥砂浆粘接砌块, 从下往上逐层进行, 层与层之间采用错缝 砌筑。

3 管道穿过硅砂蓄水池墙体时,穿墙部位应做好防水。

4 砌筑后的池体应及时进行养护,不得遭受冲刷、震动或撞击。

5 人孔、排气孔、水流组织通道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池体整体砌筑完成后, 采用加气砌块把不规则的池壁取直, 加气砌块采用水


泥砂浆粘接。

7 池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封盖,板间缝隙应用混凝土封堵。

8 池顶不透水土工膜上应铺粗砂保护层,铺设厚度宜为 100mm

5.2.9 塑料模块拼装组合水池骨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透池应在底板上铺设透水土工布,蓄水池应在底板上铺设不透水土工膜。 土工布和土工膜的产品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模块的铺设和安装从最下层开始, 逐层向上进行。 在安装底层模块时, 应同 时安装水池出水管。当有井室时应先将井室就位,模块使用连接件连成整体。

3 水池骨架安装到位后,安装水池的进水管、出水管、通气管等附件。在水池 骨架的四周和顶部包裹土工布或土工膜并按照设计要求回填。

5.2.10 透水土工布、不透水土工膜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设前需对铺设面的渣土、尖锐物等进行清理。

2 铺设过程中, 应尽量减少交叉焊缝。 在展膜过程中, 不得强力拉扯土工布 或土工膜,不许压出死折,焊缝焊接时,应把其上的浮土擦干净。

3 按设计铺膜方向,用热焊机焊接。焊接前,先进行试焊,然后再进行大面 积焊接施工。

4  宜采用双道焊缝接缝方式, 可在焊层之间充气测试焊接效果。 焊接后,  及时对焊缝焊接质量进行检测。不透水土工膜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5 当不透水土工膜出现 T  形缝及双 T 形缝时,应采用母材补疤,疤的转角 处均要修圆。焊接时应严格监控,在温度变化较大、风速变化较大的情况下,调

节温度和速度,杜绝拼缝弯曲、重叠、焊接不牢或烫穿焊缝。

5.2.11 水池四周沟槽及顶部的回填,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 回填应在水池外围包裹的土工布或土工膜工序完毕后尽快进行。

2  回填沿水池四周进行, 从水池底部向上对称分层实施, 人工操作, 不得采 用机械推土回填,每层虚铺厚度不大于 200mm。回填材质靠近土工布或土工膜 一侧为不小于 100mm 厚的中砂,外侧可用碎石屑或土质良好的原土。

3  水池顶面以上 500mm内,应先在土工布或土工膜上铺 100mm厚的中砂层, 中砂层以上应人工回填夯实,每层厚度为 200mm,回填材料可用中砂、碎石屑 或土质良好的原土。从水池顶面以上 500mm 外,分层回填原土,可采用机械回


填压实。

4 回填土的压实度在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以下要求执行:

 

水池四周沟槽

 

90%

水池顶面上部

500mm 

85%

水池顶面上部

500mm 以上

80%

 

5.2.12 埋地渗透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渗透设施的开挖、填埋、碾压施工时,应进行现场事前调查、选择施工 方法、编制工程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应降低自然土壤的渗透能力。

2 入渗井、 渗透管沟、 入渗池等渗透设施应按下列工序进行施工: 挖掘 →铺 →铺透水土工布 →充填碎石 →渗透设施安装 →充填碎石 →铺透水土工布 →回 →残土处理 →清扫整理 →渗透能力确认

3 土方开挖后沟槽底面不应夯实。应严格控制开挖范围和深度,避免超挖, 超挖时不得用超挖土回填,应用碎石填充。

4 沟槽开挖后,埋地渗透设施安装和敷设应连续施工。

5 碎石应采用透水土工布与渗透土壤层隔离, 挖掘面应便于透水土工布的施 工和固定。

6 成品井体、管沟等应轻拿轻放, 宜采用小型机械运输工具搬运, 不得抛落、 踩压等野蛮施工。 井体的安装应在井室挖掘后快速进行, 施工中应协调砾石填充 和土工布的敷设,避免造成土工布的陷落和破损。

7 当采用砌筑的井体时, 井底和井壁不应采用砂浆层或用灰浆勾缝防渗。  工期间井体应做盖板, 埋设时防止砂土流入。 井体接好后, 再接连接管(集水管、 排水管、透水管等),最后安装防护筛网。

8 渗透管沟的坡度和接管方向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使用底部不穿孔的穿孔管 沟时,应注意管道上下面朝向。

9  工程完工后,进行多余材料整理和清扫工作, 泥沙等不可混入渗透设施内。

10 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注水试验确定渗透能力。

5.2.13 植被缓冲带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被缓冲带坡度、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采用碎石(砾石)消能渠整流消能时,碎石(砾石)粒径、消能渠尺寸应


符合设计要求。

3 植物种植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施工完成的植被缓冲带应造型流畅,自然。

5.2.14 绿色屋顶施工应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 155的有关规定。

5.2.15 管道、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以及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再生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29-232 的相 关要求。

2 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1 的有关规定。

3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设备、 水泵等应采取可靠的减振装置, 其噪声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 118的规定。

 

5.3 工程验收

 

5.3.1 海绵城市相关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 应在施工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使用。

5.3.2 竣工验收及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联合 进行。系统验收宜在系统稳定运行后进行。

5.3.3 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应检查工程各组成部分是否齐全,配套设施布置是否合理。 验收可采用综合评判法。

2 下凹式绿地应检验以下内容:

1)应检查下凹式绿地雨水入口尺寸、数量、断面尺寸、进出口消能、整 流措施、植物种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应检查下凹区域原土或者回填土粒径、掺加中、粗砂粒径、土工布、 土工膜产品性能、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产品合格证书。


3 透水路面应按以下方法验收:

1 透水砖路面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 CJJ/T 188

的规定进行验收。

2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 术规程》 CJJ/T 135的规定进行验收。

3 透水沥青路面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 CJJ/T

190 的规定进行验收。

4 植草沟应检验以下内容:

1)应检查植草沟雨水入口尺寸、数量、断面尺寸、进出口消能、整流措 施、挡水堰(如果有) 、植物种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应检查原土或者回填土粒径、掺加中、粗砂粒径、土工布、土工膜产 品性能、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产品合格证书。

5 生物滞留设施应检验以下内容:

1)应检查生物滞留设施平面尺寸、高程、雨水入口尺寸、数量、进出口 消能、整流措施、植物种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量测检查。

2)应检查原土或者回填土粒径、碎石(砾石)粒径、是否洗净、土工膜 产品性能及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产品合格证书。

6 湿塘应检查湿塘平面位置、尺寸、边坡、进出口消能、整流措施、配水设 施、植物种植、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 调节塘应检查调节塘平面位置、 尺寸、边坡坡度、 进出口消能、 整流措施、 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量测检查。

8 蓄水池、 调节池、 雨水处理构筑物应按照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 GB 50141 的有关规定执行。


蓄水池、调节池应做满水试验。

9 植被缓冲带应检验尺寸、边坡坡度、进出口消能、整流措施、植物种植是 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量测检查。

10  绿色屋顶应按照《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 155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1 雨水湿地应检验以下内容:

1)平面位置、尺寸、粒料种类、粒径及铺设厚度、湿地植物种植、警示 标志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量测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2)雨水湿地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验第三方检测报告。

12 管道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 验收时应逐段检查雨水管道系统上的水池(箱) 、水表、阀门、给水 栓、取水口等,落实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5.3.4 施工验收时,应具有下列文件:

1 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 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合格证和试验记录、工程合同和招投标文件;

3  混凝土、砂浆、焊接、渗水试验、 水压试验和满水试验等试验、 检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试验记录;

5 管道冲洗记录;

6 管道、容器的压力试验记录;

7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8 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记录;

9 设备调试运行记录;

 

5.4 功能性验收

 

5.4.1 海绵城市项目建成通过工程验收后,宜进行功能性验收。功能性验收的内


容根据项目要求可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指标也可根据海

绵城市总体方案的合理性、实施效果来总体判断。

5.4.2 验收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评估报告,或自行编制评估报告后组织专 家评审。

5.4.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验收:

1 对区域或占地面积较大的项目进行验收时可对实施方案划定的地块分别 进行功能性验收,然后对各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降雨量进行加权平均, 得到区域或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2 可根据区域或者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采用模型模拟的方法对实际的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进行预测。

3  汇水区域明确、 雨水排放口明确的地块或项目, 可在适当位置安装流量计 或者液位计、 在出水口安装雨水量计量设施, 通过典型场次降雨检测, 测算年径 流总量控制率。

5.4.4 区域或项目的年径流污染物控制率,可通过不同区域、地块预期去除的污 染物量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出。 有条件的地块,可在开发建设前进行背景值调查, 项目建成后再进行检测判断对污染物的实际去除量。

5.4.5 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本导则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 的规定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2014 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 5004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5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 118 的规定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19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 852002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 CJJ/T 135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 CJJ/T 188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 CJJ/T 190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 155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天津市再生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29-232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DB 11/685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设计规范》 DB11/T 1068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DB/T 29 81